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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或滿期給付依條款」。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身故留一筆錢、適合家庭責任、保額要夠才有用」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家庭責任,想用低保費拉高身故保障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郵政簡易人壽心e88定期壽險需符合定期壽險的承保事故定義,並依診斷、事故、費用、責任或契約狀態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身故,依條款給付身故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受益人須附死亡證明、相驗證明、保險金申請書與身分證明文件方屬給付要件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因條款定義之完全失能項目,於保險期間內確診時一次給付;須附失能診斷書與事故證明方屬給付範圍,給付後契約終止 |
| 簡易人壽保險法承作 | — | 本商品依《簡易人壽保險法》承作,與一般人壽商品法源不同;承保額度依《簡易人壽保險法》及條款上限,可能低於一般保險公司定期壽險上限 |
| 網路投保通路 | — | 本商品為郵政壽險網路投保專屬商品,多免實體體檢,承保額度與職業類別依通路規定,便利但保額有上限;免體檢不等於免告知,要保書仍應據實告知 |
| 定期保障期間 | — | 屬定期壽險,保險期間屆滿後保障即終止;無滿期保險金、無解約金累積機制(與儲蓄型壽險不同),期滿後重新核保受年齡與體況限制 |
| 兩年內自殺除外 | 不予給付 | 依《保險法》§109,自契約訂立或復效日起 2 年內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定期壽險保價金累積極低 |
| 停效期間事故除外 | 不予給付 | 依《保險法》§116,保費寬限期過後若仍未繳費保單會停效,停效期間發生身故或失能事故均不予給付;恢復效力需在 2 年內申請復效並補繳保費與利息 |
| 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除外 | 不予給付 | 依《保險法》§121,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者喪失受益權;被保險人因犯罪致死或拒捕、越獄所致事故依條款不在承保範圍 |
40 歲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因疾病身故(保額 200 萬)
依保額 200 萬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
我們依條款身故給付規定,於受益人備齊死亡證明、相驗證明、保險金申請書與身分證明文件後依約給付;事故發生於保障期間內、非《保險法》§109 自殺 2 年條款適用、非停效期間事故,依條款給付保額 100%;網路投保通路便利但保額有上限
保險期間內因車禍意外造成完全失能(保額 200 萬)
依保額 200 萬一次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我們依條款失能定義認列因疾病或傷害達條款定義之完全失能程度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須附失能診斷書與事故證明方屬給付範圍;給付後契約終止,意味著日後若再發生身故,已不會再給付
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
依條款契約終止(定期壽險無滿期保險金)
我們依條款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契約終止,定期壽險不退還已繳保費,亦無滿期保險金;如需續保須依條款另行核保,期滿後重新核保受年齡與體況限制,可於期滿前 12 個月規劃下一張保單避免保障中斷
投保第 18 個月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身故(保額 200 萬)
依條款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身故金 0 元)
我們依《保險法》§109 認列自契約訂立日起未滿 2 年自殺,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定期壽險沒有累積保價金,第 18 個月幾乎是退回極少金額,2 年屆滿後自殺者方依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安排應與被保險人經濟上無利益衝突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郵政簡易人壽心e88定期壽險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220131MZ1A04322A11Z10000001。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220131MZ1A04322A11Z10000001。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043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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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