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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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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主要保險金依商品條款、附加給付、限額與應備文件依官方文件、其他主要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其他基礎保障、先看賠什麼、再看不賠什麼」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未符合給付定義、等待期內事故、文件不足」。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正在找其他,想先用白話快速判斷用途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郵政簡易人壽金滿溢保險需符合其他的承保事故定義,並依診斷、事故、費用、責任或契約狀態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身故,依條款給付指定受益人,須檢具死亡證明、除戶謄本、保單與身分文件,依《保險法》§121 受益人權利條款辦理身故保險金請求程序與分配認定 |
| 滿期保險金 | 依條款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屆滿仍生存依條款給付滿期保險金,金滿溢保險屬於儲蓄性質商品於約定期間給付滿期金作為儲蓄目標達成之資金規劃用途 |
| 生存保險金 | 依條款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特定日期生存依條款給付生存保險金,作為階段性現金流規劃工具於約定日期分次給付須留意給付時點與金額條款設計 |
| 保障期間 | 依條款約定 | 依條款約定保障期間至特定年期屆滿,與一般終身壽險之終身保障機制有明顯區別於規劃用途上區分清楚,保障期間屆滿後契約終止無後續保障 |
| 給付條件 | 依條款 | 依條款給付條件辦理,須符合保障期間、保險事故發生、文件完備等條件,等待期內事故依條款不予給付,須留意要保書填寫完整性與佐證文件齊備 |
| 核保規則 |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 | 簡易人壽保險依《簡易人壽保險法》§5 規定保險金額有法定上限且免體檢免健康告知簡化核保程序,承保對象、保額層級與一般人壽保險區分清楚依《保險法》§54 有利解釋原則對位辦理 |
| 保單借款 | 依保價金比例核給 | 依保單條款於保價金一定比例內核給借款,借款利率依條款公告,借款本息累積將自身故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中先行扣除,須評估借款用途與還款計畫 |
| 除外責任 | 依條款除外 | 依《保險法》§109 兩年內自殺、§121 受益人故意致死、停效期間事故、犯罪事故依條款列舉之除外責任不予給付,要保書健康告知欄違反§64 告知義務亦適用解除依《保險法》§54 有利解釋原則對位辦理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屆滿仍生存
依條款給付滿期保險金
金滿溢保險屬於儲蓄性質商品於約定期間屆滿給付滿期保險金作為儲蓄目標達成之資金規劃用途,IRR 內部報酬率須以總繳保費與累積給付按時間序列實算而非以宣告利率直接判讀,須留意給付時點與金額條款設計避免認知落差影響長期現金流安排決策依《保險法》§125 健康保險規範辦理。
50 歲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
依保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依條款給付,受益人檢具死亡證明、除戶謄本、保單與身分文件後依條款申請理賠,依《保險法》§121 受益人權利條款辦理,若有保單借款累積本息將自給付金額中先行扣除實際給付以淨額核算,受益人應留意契約存續期間之借款負債狀況避免認知落差。
被保險人於約定特定日期生存
依條款給付生存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依條款給付,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特定日期生存依條款給付生存保險金,作為階段性現金流規劃工具於約定日期分次給付,須留意給付時點與金額條款設計,請求權時效依《保險法》§65 為兩年自得請求之日起算須留意時程避免逾期影響權益。
投保 1 年 6 個月內自殺身故
依《保險法》§109 兩年內自殺除外不予給付,僅退還已繳保費
依《保險法》§109 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應得之人,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算二年內適用,二年屆滿後始恢復承保責任,要保書健康告知欄違反告知義務亦同時適用解除契約程序辦理。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郵政簡易人壽金滿溢保險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220121MZ1A04522A11Z10000001。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220121MZ1A04522A11Z10000001。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045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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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