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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建物損失、屋內財物、清理或住宿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商業場所火災保障、營業中斷損失、機器設備」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戰爭、核能災害、故意行為」。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店家、辦公室或工廠有設備存貨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商業火災保險需為承保火災、爆炸或附加事故造成投保標的損失,依保額、重置成本與不足額比例分攤計算。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建物損失 | 依保額在重置成本或實際現金價值給付 | 依《保險法》第72條保險價額規範,建築物於火災事故時依重置成本或帳面殘值選擇給付,需符合條款示範條款基礎並檢附評估報告 |
| 屋內財物與存貨 | 依約定限額在條款限額內給付 | 依條款承保存貨依實際盤點計算給付,依《保險法》第77條八成共保條款規範,需依條款定期盤點存檔並保留存貨紀錄 |
| 機械設備 | 依約定限額在重置成本或實際現金價值給付 | 依條款承保機械設備於火災事故時依重置成本或實際現金價值給付,需符合條款定義之機械設備清單並檢附購置發票 |
| 營業中斷損失 | 可附加給付毛利加持續費用 | 依條款附加營業中斷險,等待期四十八至七十二小時起算,依條款承保毛利加持續費用,需檢附財務報表與營業收入紀錄佐證 |
| 電氣設備短路損失 | 可附加在條款限額內給付 | 依條款附加電氣設備短路損失條款,電器突發短路損毀屬承保事故,需依條款檢附設備定期檢查紀錄與檢測報告 |
| 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 | 可附加在條款限額內給付 | 依條款附加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條款,工廠用蒸氣鍋爐務必加保,主約不含此類爆炸事故,需檢附壓力容器檢驗合格紀錄 |
| 清理費用與臨時住宿費 | 依條款限額內給付 | 依條款於火災事故後給付殘骸清理費與臨時住宿費,需檢附實際支出證明文件與發票收據依條款核算給付 |
| 戰爭核能故意行為除外 | 不予給付 | 依《保險法》第29條故意行為不保條款,戰爭、核能災害、要保人故意行為依條款列為除外不予給付,需另投保戰爭險或政治風險險 |
我們承保的新竹科學園區廠房因不斷電系統UPS突發短路起火致機械設備損失,事故現場與消防紀錄完整
依電氣設備短路損失條款在限額內給付
我們依條款附加電氣設備短路損失承保事故賠付,需有設備定期檢查紀錄佐證非長期故障,依《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勾稽既往維修紀錄並逐欄揭露,並依條款重置成本或實際現金價值給付機械設備損失
我們承保的高雄塑膠工廠鍋爐爆炸造成廠房半損與機械設備毀損,事故經消防鑑定屬鍋爐爆炸事故
依鍋爐及壓力容器附加條款在限額內給付
我們依條款附加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條款承保賠付,蒸氣鍋爐工廠依條款必須加保此項附加條款,主約不含此類爆炸事故,需檢附壓力容器檢驗合格紀錄並依《保險法》第82條於事故發生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我們承保的桃園食品廠因火災停業四個月致毛利與持續費用損失,財務報表完整檢附
依營業中斷條款理賠毛利加持續費用
我們依條款附加營業中斷險承保賠付,等待期四十八至七十二小時起算,依條款承保毛利加持續費用補償,需檢附財務報表與營業損失證明文件,並依《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勾稽營業項目與既往營收紀錄
我們承保的廠房因戰爭事故致建物與機械設備毀損,要保人提出理賠申請
不予給付
我們依《保險法》第29條故意行為不保條款與本商品條款戰爭、核能災害除外規範,戰爭事故依條款列為除外不予給付,需另投保戰爭險或政治風險險方依該條款處理,依條款除外規定處理理賠申請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商業火災保險保費取決於建物構造、用途、樓層、投保金額、動產/營業設備價值與是否附加地震或其他事故。
住宅災害費用補償附加條款
臺灣產物保險
保房屋或財物
住宅輕損地震保險附加條款
臺灣產物保險
保房屋或財物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臺灣產物保險
保房屋或財物
住宅綜合保險
臺灣產物保險
保房屋或財物
住宅地震超額保障附加條款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住宅輕損地震保險附加條款
臺灣產物保險
保房屋或財物
本頁資訊來源:新光產險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