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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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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其他主要給付、特定事故給付、限額內補償」。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資料外洩、身份盜用保障、其他基礎保障」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故意行為、違法行為」。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正在找其他,想先用白話快速判斷用途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個人資安綜合保險需符合條款定義的保險事故,並依診斷、事故、費用或責任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個人資料外洩處理費用 | 依方案限額 | 因駭客入侵或個資外洩所生之通知、調查、信用監控費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安全維護義務認定承保範圍,憑相關處理單據於限額內依實支實付給付 |
| 身分盜用財產直接損失 | 依方案限額 | 因身分被冒用導致之財產直接損失,依條款限額理賠並須檢附警方報案紀錄與相關證明文件,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9 條損害賠償責任認定承保範圍 |
| 網路詐騙財產損失 | 依方案限額 | 因網路釣魚、社交工程詐騙所致財產損失,依條款限額並須有警方報案紀錄佐證,憑詐騙過程紀錄、轉帳憑證、警方筆錄於限額內依實支實付給付 |
| 法律費用補償 | 依方案限額 | 因資安事件所衍生之必要法律諮詢、訴訟費用、律師費於限額內實支實付給付,憑律師費收據、訴訟文件、爭議處理紀錄申請辦理理賠依條款規範 |
| 信用監控服務 | 依方案限額 | 個資外洩後啟動信用監控防止後續冒名申辦貸款、信用卡之必要費用依條款於限額內依實支實付給付,憑信用監控服務發票與啟動紀錄申請辦理 |
| 故意行為、違法行為除外 | 不予理賠 | 依保險法第 29 條故意行為除外原則,被保險人自身故意洩漏、自我詐騙、犯罪行為等不在承保範圍,依條款認定為絕對除外項目須自行承擔損失 |
| 自負額條款 | 依方案 | 部分項目依條款設有自負額,依方案結構訂定每事故或年度自負額金額,要保人於締約前可請業者揭露各項目之自負額明細以利方案選擇 |
| 保險期間與續保 | 1 年期 | 1 年期商品依年度續保依條款規範辦理,續保時須留意承保項目與限額調整,依《電子簽章法》第 9 條認定電子文件理賠申請文件之法律效力 |
信用卡資料於網路商店被盜刷致 12 萬元爭議款,處理期間衍生律師諮詢費用
法律費用補償於方案限額內實支實付
我們依「法律費用補償」條款核算:盜刷部分依信用卡公司爭議款處理流程主張不付款,律師諮詢、爭議處理之必要法律費用於方案限額內實支實付,憑警方報案、銀行爭議款處理紀錄、律師費收據申請;本案符合資安事件衍生之必要法律諮詢條款範圍依條款辦理。
電子郵件帳號被盜並冒名向親友詐騙轉帳 8 萬元,造成個資外洩
資料外洩處理費用 + 信用監控費用合計依方案限額理賠
我們依「個人資料外洩處理費用」條款核算:通知親友、調查駭客入侵途徑、啟動信用監控之必要費用於限額內依正本單據實支給付,憑警方報案、電子郵件遭駭證據、信用監控服務發票申請;親友被詐騙轉帳之損失依條款屬第三人損失不在被保險人承保範圍。
社群帳號遭駭後身分冒用申辦電信門號累計欠費 5 萬元
依條款身份盜用保障限額給付
我們依「身分盜用財產直接損失」條款核算:身份遭冒用所衍生之必要處理費用於方案限額內依正本單據實支給付,憑警方報案、電信公司異議申請紀錄、身分證遺失登記申請;本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9 條損害賠償責任與本商品身份盜用保障範圍認定。
被保險人自行將個資出售予詐騙集團套取保險金
不予理賠
我們依條款除外項目「故意行為」「違法行為」與保險法第 29 條故意行為除外原則認定:被保險人自身故意洩漏個資、配合詐騙取得保險金等情形屬絕對除外項目,保險公司得拒絕理賠並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解除契約;惡意詐領保險金者亦可能構成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個人資安綜合保險保費需依年齡、性別、職業或標的條件、保額、保障期間、繳費方式與保險公司核保結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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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率參考機構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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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新光產險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