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險
白話解釋
雇主責任險是依《保險法》第 90 條責任保險所衍生的商業保險商品,承保雇主因受僱員工於受僱期間執行職務時,因意外事故致受體傷、死亡,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所造成的法律損失。其法源基礎為《民法》第 188 條雇用人連帶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雇主責任險與「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常被混淆:前者承保「過失責任」(雇主有過失始賠償,例如未提供安全防護設備導致勞工受傷),後者承保「法定補償責任」(無過失責任,依勞基法第 59 條雇主必須補償)。雇主責任險的承保範圍通常包括:醫療費用、喪葬費、勞動能力損失賠償、精神慰撫金、訴訟費用等;除外不保事項則包括戰爭、罷工、職業病(除非加保附約)、罰款罰金。我們建議製造業、營造業、餐飲業、運輸業等高職災風險產業,應同時投保「雇主責任險」與「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雙重保障避免單一商品保障缺口。
實際案例
我們協助某機械加工廠投保雇主責任險每人 500 萬元、每一事故 1,000 萬元、保險期間 2,000 萬元。後因員工操作沖床時雇主未依規定安裝安全護蓋導致斷指,員工求償 800 萬元(醫療 + 失能 + 精神慰撫),經調解達成 600 萬元和解,由保險公司全額給付,雇主僅負擔自負額 10 萬元。
相關術語
雇主補償金
雇主補償金是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給予的法定補償。其補償項目包括:(1)醫療費用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2)原領工資補償: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3)失能補償: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之失能給付標準者,按其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4)死亡補償:應一次給予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並另支給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雇主補償金為「無過失責任」,即不論職災是否因雇主過失造成,雇主皆須補償。但若雇主已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已獲給付,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但書規定,雇主得抵充其補償責任。為轉嫁此項風險,許多企業會投保「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由產險公司於職災發生時直接給付補償金。我們特別提醒中小企業主,雇主補償責任不能透過勞健保完全轉嫁,仍需評估投保商業性雇主補償險的必要性。
公共意外責任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是依《保險法》第 90 條責任保險的一種,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其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設備或營業行為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時,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損失。其與雇主責任險最大區別在於:「公意險」保的是「外部第三人」(顧客、訪客、路人),「雇主險」保的是「內部員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各地方政府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等規定,旅館、餐廳、補習班、KTV、健身房、托嬰中心、長照機構、加油站等場所,多列為強制投保對象,最低保額多為「每人 200 萬、每事故 1,000 萬、財損 200 萬、保期 2,400 萬」。我們在實務上特別提醒兩件事:(1)「強制險」最低保額不等於「足額保障」,例如餐廳食物中毒一次事故可能涉及數十人求償,1,000 萬元保額容易不足,建議加碼至 5,000 萬元以上;(2)強制險不承保產品責任(食物中毒、商品瑕疵),應另投保「產品責任險」或整合型「商業綜合險」較為周全。
團體傷害險
團體傷害險是依《保險法》第 137 條之 1 規定,由團體(多為公司、社團、學校、工會)以團體要保人身份為其成員投保的傷害保險。其特色包括:(1)核保簡化:通常免體檢、免健康告知,僅需團體名冊;(2)保費低廉:因團體分散風險,每人保費可低至個人投保 30-50%;(3)保障一致:團體內成員享有相同保障條件,避免逆選擇;(4)團體要保人付費:公司多以福利方式為員工投保。承保範圍以「意外傷害事故致身故、失能、醫療」為主,主約保額多為 100 萬至 500 萬元,並可附加意外醫療實支實付(限額 5 萬至 20 萬元)。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團險被保險人人數應達 5 人以上(或眷屬同時納保時 3 人以上),且要保人對全體被保險人須具有保險利益(雇傭、會員、學籍關係)。我們特別提醒兩點:(1)員工離職時團險保障即終止,不具續保權,建議員工自行加保個人意外險作為基礎保障;(2)部分團險條款規定「上下班通勤事故」是否承保,企業選購時應特別確認,影響職災抵充效果。
用「雇主責任險」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雇主責任險」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雇主責任險完整指南:勞工保險不夠賠?雇主補償金、職災給付、公共意外責任怎麼買齊
勞保職災給付有上限、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雇主補償金額仍可能與民事和解價落差數百萬,我們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雇用人連帶責任為主軸,拆解雇主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員工團體險三層保障如何疊加,並逐條比對臺灣產物汽車雇主責任保險、富邦人壽被保險人異動比照勞工保險加退保方式附加條款、新光人壽團體員工眷屬醫療保險特約、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員工子女批註條款等多檔實際商品的核准字號、給付項目、自負額與除外責任,提供餐飲、營造、運輸、長照、零售小型雇主可直接落地的投保決策與風險控制清單。
理賠教學商業保險理賠:營業中斷、設備損失、責任險的實務操作
中小企業遇到火災、水災、員工受傷、產品瑕疵造成第三人損失時,可能同時觸發營業中斷險、商業火險、雇主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與產品責任險。本篇拆解 4 大商業保險的理賠實務、文件清單、80% 共保條款的賠償計算邏輯、營業損失舉證重點,以及 5 個常見理賠爭議與處理方向。
保險知識團體保險完整指南:HR 必看的員工團保、眷屬團保、團體傷害險、5 人以上就能投保的條件
這篇從 HR 與中小企業主的角度,把員工團保、眷屬團保、團體傷害險、團體醫療險、團體癌症險與職災補償險拆到最細:核保簡化的原理、5 人以上投保門檻的法源、保險法第 123 條與第 137 條對團體保險的規範、員工團保與雇主團保的差異、續保時保額調整機制、離職隔天保障中斷的時間點,並用 6 款真實商品(臺銀人壽、南山人壽、中華郵政壽險、華南產物保險)的核准字號逐條比較最低投保人數、保額上限與加退保通知,搭配勞保條例、勞基法第 59 條與職安法的補位義務說明。
投保攻略中小企業主自家保單檢核:責任險、家屬保障、稅務一次盤點
中小企業主同時是企業負責人與家庭支柱,自家保單常出現「公司有買、自己沒買」或「壽險夠、責任險不夠」的落差。本篇從公司商業責任險、董監事責任險、雇主責任險,到負責人個人壽險、失能險、健康險、稅務面遺產規劃,整理一份可逐項勾選的檢核清單,並對照保險法、公司法、所得稅法、勞基法相關條文。
法規分類的其他術語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