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年度教育時數
白話解釋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 條與保險公會訓練辦法,業務員登錄後每年須完成繼續教育時數,未達時數者次年度不得辦理登錄續展。常見規範:(1) **基本時數**:每年至少 30 小時繼續教育;(2) **法規類**:法規與法令遵循至少 4 小時;(3) **道德類**:招攬道德與消保至少 2 小時;(4) **新商品類**:新商品與新法規之專題訓練;(5) **補課與抵充**:因事未上者得於 6 個月內補課,外部研習可抵充部分時數。違反者保險公會可暫停登錄並要求限期完訓。
實際案例
業務員 1-12 月應累積 30 小時繼續教育:法規 6 小時、道德 4 小時、商品 12 小時、新法令 4 小時、其他 4 小時。情境下若至 12 月底僅完成 22 小時,未補足者次年 1 月起暫停登錄至補課完成。
相關術語
保險業務員
代表保險公司銷售保單的人。業務員的收入主要來自你繳的保費的佣金(通常第一年佣金最高,可達保費的30-100%),所以他們有動機推銷高保費的商品。找業務員買保險不一定不好,但要注意他們只能賣自家公司的商品。如果想要跨公司比較,可以找保險經紀人。
保險業務員職前訓練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6 條,業務員通過資格測驗後,於正式登錄執業前,應由所屬保險公司或保經保代公司辦理職前訓練,課程時數不得低於 30 小時,內容涵蓋 5 大面向:(1) **保險法規**:保險法、業務員管理規則、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2) **商品條款解析**:人壽險、傷害險、健康險、年金險商品結構;(3) **招攬實務與道德**:告知義務、適合度評估、不當招攬類型;(4) **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個資保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5) **客訴處理流程**。完成訓練後始得辦理登錄。職前訓練紀錄由所屬公司保存 5 年以上備查。
保險業招攬人員登錄證(保險公會核發)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5 條,業務員通過資格測驗、完成教育訓練後,須由所屬保險公司向**保險公會**辦理**登錄**並取得**登錄證**始得執業。登錄資料含 (1) **業務員姓名與身分證號**;(2) **所屬保險公司或保經 / 保代公司**;(3) **登錄日期與通過之測驗類別**;(4) **繼續教育時數紀錄**;(5) **過往處分紀錄**(不當招攬、違反告知義務等)。保戶可透過 (a) 壽險公會「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料查詢」;(b) 產險公會「業務員登錄查詢」;(c) 保經公會 / 保代公會官網查詢業務員之登錄狀態。未登錄或登錄已撤銷者不得從事招攬,違反者依《保險法》第 167-2 條處罰鍰。
業務員不當招攬定義(業務員管理規則 §19)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業務員執行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1) **招攬不實**:對保險商品內容、給付條件、除外責任作虛偽不實或令人誤信之說明;(2) **越權承諾**:對保險公司未承諾之事項擅自允諾保戶;(3) **挪用代收保費**:將保戶交付之保費挪作他用;(4) **未經授權代簽**: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署文件;(5) **誘使違反告知義務**:教導保戶隱匿健康狀況;(6) **散布不實言論**:詆毀同業或惡性招攬。違反者依該規則第 13 條可撤銷登錄、停止招攬資格或記點處分。保戶受害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請求保險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用「保險業務員年度教育時數」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保險業務員年度教育時數」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保險業務員 vs 保險經紀人 vs 保險代理人:3 種角色完整解析
找誰買保險其實有差。依保險法第 7、8、9 條,市場上有 3 種角色:保險業務員(代表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代表要保人)、保險代理人(受保險公司委任)。三者在法律定位、傭金結構、責任歸屬、商品選擇上完全不同。本篇對照保險法條文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逐項拆解三種角色,並說明在不同投保情境下該找誰。
投保攻略保險業務員、保經、保代差在哪?三種通路怎麼選最不會被坑?
同一張保單可能由業務員、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賣給你,但他們對你負的責任、佣金結構、能提供的商品範圍完全不同。本篇拆解三種通路的法律地位、責任歸屬、商品池差異、簽單前要問的 6 個問題,並說明在哪些情境下哪一條通路最有利於消費者。
法規新知經紀人 vs 代理人法定差異:保險法第 8、9 條怎麼分?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常被混用,但《保險法》第 8 條、第 9 條定義不同,立場、報酬與民事責任結構也不同。本篇解析法定身分、契約義務、佣金來源、執業登錄要件與保戶申訴管道。
法規新知業務員不實招攬怎麼辦?保單撤銷與救濟程序(業務員管理規則 §19、金保法 §11)
業務員以誇大保障、隱匿停售商品、誤導儲蓄報酬率、未告知健康告知重要性等方式招攬保單,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要保人可主張不實招攬而撤銷保單、請求返還保費。本篇整理 6 種常見不實招攬類型、舉證要點、向公司申訴與評議中心評議流程,與裁罰案例的賠償金額參考。
法規分類的其他術語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