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獎酬管理辦法
白話解釋
金管會依《保險法》第 148 條授權公告之行政命令,規範保險公司、保經保代對業務員之招攬獎酬制度。重點:(1) **獎酬連動長期績效**:禁止僅以首期保費衝量計算佣金;(2) **延遲給付機制**:部分獎酬須於保戶猶豫期、續期繳費後始發放;(3) **追扣機制**:保戶於 2 年內撤銷或申訴成立時,保險公司得追扣業務員獎酬;(4) **內控揭露**:保險公司應於年報揭露獎酬制度。違反者可依《保險法》第 167-1 條處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實際案例
業務員於 1 月成交一張 6 年期儲蓄險年繳 30 萬,傳統首佣可能達 60% 即 18 萬。情境下適用獎酬管理辦法後,首期佣金降至 30-40%、其餘 20-30% 延遲至續期繳費後分批發放;若保戶於猶豫期撤銷,發放部分得追扣。
相關術語
業務員不當招攬定義(業務員管理規則 §19)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業務員執行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1) **招攬不實**:對保險商品內容、給付條件、除外責任作虛偽不實或令人誤信之說明;(2) **越權承諾**:對保險公司未承諾之事項擅自允諾保戶;(3) **挪用代收保費**:將保戶交付之保費挪作他用;(4) **未經授權代簽**: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署文件;(5) **誘使違反告知義務**:教導保戶隱匿健康狀況;(6) **散布不實言論**:詆毀同業或惡性招攬。違反者依該規則第 13 條可撤銷登錄、停止招攬資格或記點處分。保戶受害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請求保險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業務員銷售紀錄保存(業務員管理規則 §17)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7 條,保險公司及業務員應保存銷售紀錄,包含:(1) **適合度評估表**(含原件與評估結果);(2) **重要事項說明書**(含保戶簽收紀錄);(3) **要保書與健康告知書**(含保戶簽名);(4) **銷售過程錄音**(適用商品 5 年以上);(5) **業務員之招攬紀錄**(拜訪日期、商品說明、保戶提問);(6) **核保紀錄**(審查過程、加費或除外事項之說明)。紀錄保存期間為 5-10 年(依商品類型而定)。保戶申請調閱時,保險公司應於 30 日內提供。違反紀錄保存義務者,業務員可被記點處分,保險公司可被金管會罰鍰並要求改善。
招攬流程錄音保存(金管會公告)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 條與金管會函令,特定情境之招攬全程須錄音並由保險公司保存 5 年以上:(1) **70 歲以上高齡客戶之所有商品**;(2) **投資型保單**;(3) **6 年以上長年期儲蓄保單**;(4) **外幣計價保單**;(5) **電話行銷或視訊投保**。保存內容含商品特性、費用結構、解約金、重要事項說明、適合度評估、保戶提問、風險揭露 7 環節。保戶得書面申請調閱作為爭議處理之證據;違反錄音保存義務者,保險公司可被金管會裁罰並要求限期改善內控。
猶豫期
買了保險之後可以反悔的時間,收到保單後10天內,你可以無條件退保、拿回全部保費,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像網購的鑑賞期一樣。
用「保險業招攬獎酬管理辦法」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保險業招攬獎酬管理辦法」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保單撤銷與猶豫期:簽完要保書 10 日內可全額退費(保險法施行細則 §4)
投保後發現條款看不懂、保費太重、商品不符需求,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要保人可在收到保單後 10 日內主張撤銷契約並全額退還已繳保費。本篇整理猶豫期的起算日認定、撤銷程序、撤銷與解除的差異、產險與壽險的不同規則,與業務員阻撓撤銷的處理方式。
法規新知猶豫期特殊情境 2026 實務:6 種不適用情境、4 種展延規則與 3 個爭議處理
猶豫期(撤銷期)之 10 日(壽險)與 3 日(產險)規定,於部分特殊情境會延長、縮短或不適用。本篇整理 6 種特殊情境(電話投保、視訊投保、網路投保、團體保險、職業團體續保、強制險)、4 種展延規則(保單延誤送達、業務員未交付重要事項、高齡保戶錄音不符、保險公司主動延長),並依《保險法》§64-2 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14 之 2026 年最新調整,分析撤銷之計算起點、書面送達標準與 3 種爭議處理路徑。
法規新知消保法第 19 條與保險法第 64 條之 1 的關係:保險契約撤銷期 7 日的法律解析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範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之 7 日無條件解除權,但保險契約有保險法第 64 條之 1 之專法規定。本篇拆解兩條文之適用範圍、保險契約撤銷的程序與效力、以及保戶於 7 日內主張撤銷的書面送達標準,附消保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計算方式。
法規分類的其他術語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