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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建物損失、屋內財物、清理或住宿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商業場所火災保障、營業中斷損失、機器設備保障」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戰爭、核能災害、故意行為」。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店家、辦公室或工廠有設備存貨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商業火災保險需為承保火災、爆炸或附加事故造成投保標的損失,依保額、重置成本與不足額比例分攤計算。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建築物火災損失 | 依約定保額重置成本或ACV | 依《保險法》第70條火災承保與第73條保險價額釐定,依公會示範條款基礎核算重置成本或實際現金價值ACV |
| 存貨損失 | 依約定限額在限額內 | 依條款80%共保條款規範運作,申報保額低於80%重置價值時依《保險法》第77條不足額分攤啟動比例給付分攤 |
| 機械設備損失 | 依約定限額重置成本或ACV | 依條款於損失發生時依《保險法》第65條2年時效內檢具估價單與損失清冊請求依條款核給保險金額 |
| 營業中斷損失(BI) | 依條款毛利加持續費用 | 依條款承保停業期間之毛利損失與持續費用,須提供前一年度財報佐證毛利率,等待期固定72小時方啟動 |
| 公共意外責任附加 | 依條款300至1,000萬 | 依條款承保店面對顧客之意外傷害責任,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責任於營業場所內承接賠償責任金額 |
| 雇主責任附加 | 依條款限額 | 依條款承保員工因業務受傷之雇主補償責任,獨立於勞保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承接雇主補償義務 |
| 戰爭核能除外 | — | 依公會版條款「戰爭」「核能災害」「故意行為」均明列為除外責任,依《保險法》第29條故意行為不保延伸不予承保 |
| 通知義務與時效 | — | 依《保險法》第82條損失發生五日內通知義務與第65條2年請求權消滅時效,依條款啟動第77條分攤試算公式 |
我們承保的新北小型工廠因電氣短路引發火警致建築物與機械設備全損
依重置成本加機械設備ACV理賠並啟動共保比例
依《保險法》第70條火災承保與第73條保險價額釐定,申報保額不足重建價值80%時依第77條不足額分攤啟動共保比例條款打折,依條款於損失發生五日內依第82條通知義務啟動,依第65條2年時效內檢具估價單請求
員工於廠房操作機台受傷致住院手術
依雇主責任附加條款限額給付
依條款雇主責任附加承保員工因業務受傷之雇主補償責任,獨立於勞保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責任於業務範圍內承接,需另加保方有保障,依條款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內檢具診斷證明請求
顧客於店面滑倒受傷致骨折就醫
依公共意外責任條款限額理賠
依條款公共意外責任附加承保店面對顧客意外傷害責任,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責任於營業場所內承接賠償責任,依保額在限額內依《保險法》第65條2年時效內檢具醫療收據與責任鑑定書請求依條款給付
工廠因員工縱火致全損
依條款不予給付
依《保險法》第29條故意行為不保,要保人縱火與默許縱火態樣均屬除外,依條款保留消防鑑定報告與內部稽核紀錄,依《保險法》第29條第1項但書於員工行為時點認定後依條款排除承保責任於投保書面送件時釐清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商業火災保險保費取決於建物構造、用途、樓層、投保金額、動產/營業設備價值與是否附加地震或其他事故。
住宅災害費用補償附加條款
臺灣產物保險
保房屋或財物
住宅輕損地震保險附加條款
臺灣產物保險
保房屋或財物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臺灣產物保險
保房屋或財物
住宅綜合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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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房屋或財物
住宅地震超額保障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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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開車事故
住宅輕損地震保險附加條款
臺灣產物保險
保房屋或財物
本頁資訊來源:第一產險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