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面載入中
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頁面載入中
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體傷每人最高300萬、財損每事故30萬、含和解金與訴訟費」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駕駛人自身傷亡、故意行為」。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常開車,最怕撞到別人要賠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機車第三人責任險需確認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依責任比例、每一事故限額與基礎/超額啟動條件理賠。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第三人體傷責任 | 每人最高300萬元,每事故總額600萬元 | 被保險機車於保險期間內因交通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於保額限度內給付,超出強制險給付部分依民法第193條至第195條規定賠償醫療費、勞動力減損與慰撫金 |
| 第三人財物損失 | 每事故最高30萬元 | 被保險機車於保險期間內因交通事故致第三人財物損失,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於保額限度內給付,賠償項目包含車輛修復費、財物損失與相關評估費用,依商品條款辦理 |
| 和解金與訴訟費用 | 依保額範圍與條款規定 | 被保險人因第三人請求賠償涉訟,依商品條款規定保險公司給付必要之和解金、訴訟費、律師費等,但需經保險公司事前同意或事後依條款追認,避免被保險人自行和解後保險公司不予承認之爭議 |
| 代位求償權限制 | 依條款規定 | 保險公司依商品條款規定行使代位求償權,於被保險人就同一事故已獲第三人或其他保險給付部分,得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但被保險人於損失發生後不得自行放棄該等權利 |
| 駕駛人自身傷亡除外 | 不予給付 | 依商品條款規定,被保險機車之駕駛人本身因事故致傷亡不在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保障範圍內,駕駛人自身傷亡保障需另投保駕駛人傷害險或意外險,本項屬除外不保事項 |
| 酒駕無照故意除外 | 不予給付 |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有酒駕、無照、毒駕、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駕駛機車從事競賽或試車等情形致事故時,依商品條款屬除外不保事項,保險公司得拒絕理賠,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對加害人代位求償強制險給付金額 |
| 保險費繳納與續保 | 依車主年齡、車種、保額與費率級距計算 | 保費依車主年齡、過去三年理賠紀錄、車種、排氣量、使用區域等加減費因子計算,常見年費約500至1,500元,車主於牌照核發、續保或過戶時辦理,續保時加減費依過往理賠紀錄調整 |
| 請求權時效 | 依法令規定 | 受害人或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依《保險法》第65條規定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2年內行使,逾期未請求則請求權消滅;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應依條款規定時限通知保險公司並提供必要文件以利理賠審查 |
騎士U於市區擦撞汽車駕駛V致V車輛受損約25萬元並V腿部骨折住院治療醫療費合計約50萬元
強制險先給付醫療費20萬元,任意險體傷部分給付30萬元,財損給付25萬元
受害人V檢具住院出院病歷摘要、醫療費用單據、車輛維修估價單與警方道路交通事故初判表送件,保險公司依商品條款先由強制險就醫療費於每人20萬元上限內給付,剩餘30萬元由任意險體傷部分(每人300萬元保額內)承擔;財物損失25萬元由任意險財損部分(每事故30萬元保額內)給付,整體流程依《保險法》與商品條款辦理
騎士W於山區道路因路面濕滑失控撞擊路邊行人X致X重傷後失能法院判決賠償500萬元
強制險先給付失能200萬元,任意險體傷部分給付300萬元
受害人X經法院依民法第193條至第195條判決加害人W應賠償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與慰撫金合計500萬元,保險公司依商品條款先由強制險就失能部分於每人200萬元上限內給付,剩餘300萬元由任意險體傷部分(每人最高300萬元保額)承擔;若損害金額超出500萬元,W需以個人財產或加保之超額責任險負擔差額
騎士Y於上班途中追撞前方汽車致汽車保險桿與後行李廂受損約8萬元
依任意險財損部分給付8萬元
受害人即汽車車主檢具車輛維修估價單、修復單據與警方道路交通事故初判表送件,保險公司依商品條款財損部分(每事故最高30萬元保額)給付實際修復費用約8萬元;本事故僅涉及財損,不啟動強制險體傷部分,相關和解程序由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行使被保險人Y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整體流程依商品條款辦理
騎士Z涉訟一年後法院判決需賠償受害人AA體傷180萬元並判決訴訟費5萬元、律師費10萬元由Z負擔
任意險體傷給付180萬元、訴訟費與律師費依條款於保額內給付
被保險人Z於訴訟期間應依商品條款規定通知保險公司並取得事前同意參與和解或答辯,法院判決後保險公司依商品條款於體傷保額300萬元範圍內給付判決金額180萬元;訴訟費5萬元與律師費10萬元依條款規定於保額範圍內由保險公司承擔,前提須為事前經保險公司同意或事後依條款追認之必要費用,相關流程依《保險法》辦理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機車第三人責任險保費會依車種、用途、車齡、駕駛紀錄、保額、自負額與是否搭配強制險/任意險調整。
機車責任綜合保險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機車整車失竊損失保險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擴大承保機車火災事故附加條款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兆豐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機車綜合保險
兆豐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機車綜合保險
兆豐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本頁資訊來源:第一產物保險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