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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保開車事故、重點是賠別人、保額不要只看最低」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自己車損、無賠償責任、酒駕或無照」。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常開車,最怕撞到別人要賠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體傷多倍型(含無限型)附加條款需先確認主約有效且事故落在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再依診斷、收據或事故證明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第三人體傷死亡賠償責任 | 每人/每事故依保額(含多倍型與無限型選項) | 依泰安產物保險核准字號98.11.11泰安(98)精企字第496號函備查、最新108.03.05(108)精企字第074號備查版本,對車外第三人之體傷或死亡賠償責任於主約體傷保額用罄後接續,依《保險法》第90條與《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條款給付 |
| 保額型態(多倍型/無限型) | 基本保額之2倍、3倍、5倍或無上限 | 多倍型以基本保額之倍數計算上限(如2/3/5倍),無限型於基本保額用罄後不再設總上限(仍受條款除外限制),依條款於主約體傷限額用罄後依保額接續賠付重大事故差額 |
| 和解費用與訴訟費用協助 | 依條款於限額外或限額內負擔 | 經保險公司事先同意之和解費用、調解費用、必要訴訟費用、律師抗辯費用依條款給付,依《保險法》第96條辯護費用規範由泰安產物保險承擔,協助被保險人面對受害人請求與司法程序 |
| 自負額條款 | 常見2,500元、5,000元 | 投保自負額附加條款可降低保費負擔,但事故發生時車主須先承擔約定自負額;自負額為單一事故計算之扣除金額,條款依被保險人選擇之方案於每次事故先行扣除後再依保額給付差額 |
| 雇主責任延伸 | 可附加 | 受僱駕駛人於職務範圍內駕駛本車造成第三人體傷或死亡時,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連帶責任,雇主之連帶賠償責任可依本附加條款承保,須於要保書揭露受僱駕駛人身分並列入承保範圍 |
| 親屬限制條款 | 依條款列示排除 | 部分條款排除被保險人之同戶籍親屬作為受害人之賠償,家庭成員因事故受傷時將無法依本附加條款理賠,要保前須逐字核對條款列示之親屬限制範圍並評估家用車輛之風險敞口 |
| 請求權時效與直接給付請求權 | 依保險金額限額內給付 | 依《保險法》第65條請求權時效為2年起算,第94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於被保險人對其應負之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須附法院判決或和解書 |
| 除外責任 | 不予給付 | 本車駕駛人與乘客、被保險人之同戶籍親屬(依條款列示)、酒駕、無照駕駛、毒品駕駛、競賽、故意行為等屬條款剛性除外項目,無論多倍型或無限型保額皆不啟動依條款不予理賠 |
我們被保險人因疲勞駕駛偏離車道擦撞對向車,造成對方駕駛肋骨骨折住院14天並評定為失能
強制險與主約體傷保額用罄後由本附加條款依多倍型上限接續賠付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法定上限傷害醫療20萬、失能與身故200萬先賠付,第三人責任險主約體傷限額用罄後由本附加條款依多倍型保額倍數接續賠付差額;和解費用協助談判依條款由泰安產物保險於限額外或限額內負擔,依《保險法》第96條辦理司法協助。
我們被保險人事故對方主張車輛貶值損失、未來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合計220萬元
依條款認定金額於保額限額內理賠
對方主張之精神慰撫金、勞動力損失、未來扶養費皆屬體傷理賠範圍但須依《民法》第193條與第195條規範並提出客觀證據;勞動力損失須提出薪資證明與診斷書佐證,貶值損失須有客觀鑑定報告,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由法院認定責任比例後在條款限額內核實理賠。
我們被保險人酒駕肇事致對方車輛駕駛重傷昏迷,對方求償350萬元
依條款不予給付
依條款酒駕屬剛性除外責任項目,無論多倍型或無限型保額皆不啟動;強制險仍對受害人先賠付以維護無過失主義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向加害人代位求償全額;加害人另面臨《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刑責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罰鍰,全部民事責任由加害人個人承擔。
我們被保險人撞傷行人致行人重度失能植物人狀態,法院終局判決賠償1,500萬元
主約體傷限額用罄後由無限型附加條款於保額內賠付差額
失能植物人案件法院判決金額顯著高於主約每人體傷限額時,依條款由本附加條款無限型於基本保額用罄後不再設總上限賠付差額;體傷部分含醫療費、看護費、未來扶養費、勞動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項目採法院終局判決金額認列,依《民法》第193條身體權侵害損害賠償範圍辦理。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體傷多倍型(含無限型)附加條款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107111112035120104。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107111112035120104。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THIRD-BI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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