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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保開車事故、重點是賠別人、保額不要只看最低」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自己車損、無賠償責任、酒駕或無照」。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常開車,最怕撞到別人要賠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新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需先確認主約有效且事故落在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再依診斷、收據或事故證明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乘客體傷給付 | 依保額在每一乘客限額內給付 | 依「(115)精算字第0000000005號函備查」版本條款承保,本車車上合法搭乘之乘客因事故所致體傷時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由公司於每一乘客限額內理賠;超過強制險每人 200 萬部分由本附加條款接續 |
| 失能與身故給付 | 失能依等級表比例、身故依保額一次給付 | 乘客因事故造成失能或身故時依條款核算給付,失能等級依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認定;身故依保額一次給付,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編順位具領 |
| 每一事故總限額 | 依保單約定 | 同一事故所有乘客合計給付不超過每事故總限額即使單一乘客傷勢嚴重亦受總額限制;多名乘客同時受傷時總限額可能用罄,剩餘乘客僅能於強制險範圍內獲得給付 |
| 與強制險超額疊加 | — | 強制險已含乘客每人 200 萬上限,本附加條款承擔超過強制險限額部分之乘客體傷賠償責任;依《保險法》第九十條責任保險定義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補強範圍運作 |
| 承保對象與家屬定義 | — | 車上合法搭乘之乘客為承保對象,駕駛人不在承保範圍須另投駕駛人傷害險或第三人責任險駕駛人附加條款;家屬是否視為乘客依本附加條款之條款認定,部分條款排除被保險人配偶或同戶籍親屬 |
| 訴訟費用補償 | 依條款於必要範圍內給付 | 因保險事故涉訟所支出之必要訴訟費用(含律師費、裁判費),依條款於必要範圍內由公司負擔;爭議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 等待期與保障期間 | — | 依 waitingPeriod「通常無等待期」立即生效,保障期間與主約第三人責任險同步逐年計算;keyTerms「需搭配主約」「主約停效會影響附約」明示主約停效時本附加條款同步失效 |
| 除外責任 | — | 依 exclusions「自己車損」「無賠償責任」「酒駕或無照」列示:酒駕、無照、故意行為為明定除外責任,發生時乘客僅能於強制險範圍內獲得給付;自己車損須由車體險或加害人民事賠償 |
我們承保之被保險人搭載友人外出途中發生車禍致友人重傷需手術住院
強制險先行於每人 200 萬限額內給付,超過部分由本附加條款於每一乘客限額內接續理賠
強制險為基本層、本附加條款為超額層,重大事故醫療費或失能金額突破強制險上限時由此補強,我們依「(115)精算字第0000000005號函備查」版本條款認列;憑診斷證明、住院明細、警方初判表、車鑑會結論辦理理賠程序,超出本附加條款限額部分仍由肇事者個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與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民事賠償
我們承保之家庭出遊翻車致多名乘客同時受傷
依每一乘客限額與每一事故總限額計算
多名乘客傷勢分別核算後合計不得超過每事故總限額,總額用罄時剩餘乘客僅能於強制險範圍內獲得給付;我們依「(115)精算字第0000000005號函備查」版本條款於每一乘客限額內核算各乘客之給付金額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補強範圍運作,建議常載親友者拉高每一乘客限額至 300 萬以上以避免總限額用罄之風險
我們承保之駕駛人酒駕事故致同車乘客受傷
0 元(依條款不予給付)
酒駕、無照、故意行為屬本附加條款 exclusions「酒駕或無照」明定除外責任,事故發生時受害乘客僅能於強制險範圍內求償,超額部分由駕駛人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駕駛人另面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刑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罰鍰與吊銷駕照處分;強制險仍依無過失主義對乘客先行賠付後依該法第二十九條對加害人代位求償
我們承保之被保險人因突然有人闖入車道緊急閃避失控致同車乘客受傷並涉訟
依每一乘客限額內給付體傷賠償加上訴訟費用補償
屬「(115)精算字第0000000005號函備查」版本條款承保事故,本附加條款於每一乘客限額內承擔超過強制險限額部分之乘客體傷賠償責任,並依條款於必要範圍內負擔律師費與裁判費等訴訟費用補償;憑診斷證明、起訴書、和解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辦理理賠程序,爭議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新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107111112037120011。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107111112037120011。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THIRD-BI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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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