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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重大傷病一次金、特定重大傷病給付、豁免保費依條款」。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重大疾病給一筆錢、認定條件是關鍵、可補收入中斷」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未取得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內診斷、不在保障清單內」。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企業、學校或團體想替成員加保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需先確認主約有效且事故落在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再依診斷、收據或事故證明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重大傷病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國泰人壽依條款承保被保險人經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依條款於健保署公告二十二大類重大傷病範圍內以保額一次給付,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核發證明為理賠要件,依條款須附健保署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正本 |
| 健保署重大傷病清單 | 二十二大類三百項以上疾病 | 依條款承保範圍為健保署公告之重大傷病範圍,包含癌症、慢性精神病、洗腎、罕見疾病、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自體免疫疾病、嚴重燒燙傷等二十二大類三百項以上疾病,依健保署最新公告版本為理賠依據,依條款隨清單異動同步調整承保範圍 |
| 等待期條款 | 疾病三十日,意外無等待期 | 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等待期三十日自契約生效起算,等待期內初次診斷確定之重大傷病不予理賠,須等待期屆滿後方能成立給付責任,意外事故造成之重大傷病依條款不適用等待期限制 |
| 團體附加條款結構 | — | 本附加條款須附掛於國泰人壽團體險主約方能成立,依條款主約失效本附加條款同步失效不可單獨投保,續保時須與主約一併核對版本與保額層級,畢業離校後續保可能受限須轉換個人主約 |
| 被保險人資格 | 投保學校在學學生 | 依條款被保險人須為投保學校之在學學生,依國泰人壽團體險核保規則於投保時依學籍認定承保資格,畢業、退學、休學等學籍變動者依條款處理續保資格,依條款於投保學年度結束後依資格重新核保 |
| 除外責任 | — | 依條款明列除外責任,包含未取得健保署重大傷病證明、未依條款列載清單範圍內重大傷病、被保險人故意行為、犯罪行為、戰爭、核能事故、酒駕等情形不予理賠,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與第一百零九條故意致死除外條款分流 |
| 保險費計收方式 | 依學年度躉繳或學期分繳 | 依國泰人壽團體險費率規章核算保險費,依條款採學年度躉繳或學期分繳兩種方式,由投保學校統一收費並向國泰人壽繳納,依條款主約解約或失效時本附加條款保險費依比例退還或停止收取 |
| 離校後續保條件 | 依條款轉換個人主約 | 依條款被保險人於畢業離校後續保受限,可依條款轉換為國泰人壽個人重大傷病險主約或商議續保方案延續保障,依條款轉換時依當時健康告知與核保規則重新核保,依新契約版本與保額層級辦理承保 |
在學學生於投保期間經健保署核發癌症類重大傷病證明
依保額一百萬元一次給付
我們依條款承保健保署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核給,被保險人持健保署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正本、健保卡影本與診斷證明向國泰人壽申請,依條款於文件齊備後核給保額一百萬元一次給付,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核發證明為理賠要件。
在學學生於契約生效後第二十日因疾病初次診斷為自體免疫疾病
依條款於等待期內不予理賠
我們依條款等待期三十日自契約生效起算規定處理,等待期內初次診斷確定之重大傷病不予理賠,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須等待期屆滿後方能成立給付責任,被保險人於等待期屆滿後再次經健保署核發證明者依條款另行核保。
被保險學生於畢業離校後因癌症申請理賠
依條款轉換個人主約後依新契約核賠
我們依條款被保險人於畢業離校後本附加條款承保資格終止不予理賠,依條款可於離校前依轉換條款轉換為國泰人壽個人重大傷病險主約延續保障,依新契約版本與保額層級依當時健康告知與核保規則重新核保後依新契約條款核賠。
在學學生因意外事故造成嚴重燒燙傷面積達百分之三十五經健保署核發重大傷病證明
依保額一百萬元一次給付且不適用等待期
我們依條款意外事故造成之重大傷病不適用等待期限制,被保險人持健保署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正本、診斷證明與意外事故證明向國泰人壽申請,依條款於文件齊備後核給保額一次給付,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傷害保險定義核賠。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204393AZ1A54021A11Z10000010。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204393AZ1A54021A11Z10000010。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540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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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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