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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癌症診斷金、癌症治療費、癌症住院/手術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罹癌時給現金、療程支出可補貼、癌症分期要看清楚」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投保前已罹癌、等待期內診斷、非條款定義癌症」。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先準備罹癌後一筆現金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實體癌第四期自體免疫細胞治療附加條款需先確認主約有效且事故落在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再依診斷、收據或事故證明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實體癌第四期自體免疫細胞治療保險金 | 依保額按療程或按次給付,限額依條款 | 經病理組織切片診斷確認為實體癌第四期(依 AJCC 癌症分期 TNM 系統第 IV 期或同等分期),並由腫瘤科醫師建議接受自體免疫細胞治療(CAR-T、TIL、NK 等細胞治療)且實際完成療程者,憑治療紀錄與條款指定文件給付 |
| 自體免疫細胞治療項目範圍 | — | 涵蓋條款列示之自體免疫細胞治療項目,依特管辦法(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細胞治療技術為認定基礎,須於衛生福利部公告核准之醫療機構施行 |
| 附加條款結構與主約連動 | — | 本商品為附加條款性質,須附加於指定主約(癌症險或重大疾病險主約)方為有效,主約終止或停效時本附加條款依條款同步處理;附加條款保險費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與主約結構計算 |
| 認定文件要求 | — | 理賠申請須備妥病理組織切片診斷報告、AJCC 癌症分期評估紀錄、腫瘤科醫師治療計畫書、細胞治療施行醫療機構之治療紀錄、保險金申請書與條款指定文件;分期認定須由病理科醫師簽署 |
| 原位癌與初期癌之處理 | — | 原位癌(Stage 0)、第一期至第三期實體癌依條款不在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血液腫瘤(白血病、淋巴瘤等非實體癌項目)依條款認定是否屬實體癌範圍,須逐字確認 |
| 除外項目與等待期 | — | 契約生效起 90 日等待期內首次確診實體癌第四期者依條款不予給付;非衛福部核准之細胞治療技術、海外施行未取得認證之治療、條款列示之特定除外項目依條款不在給付範圍 |
58 歲被保人經病理切片確診肺腺癌第四期並接受 CAR-T 療程
依保額按療程給付自體免疫細胞治療保險金
我們從條款看到肺腺癌第四期屬實體癌 AJCC IV 期認定範圍,憑病理組織切片診斷報告、腫瘤科醫師治療計畫書與衛福部核准醫療機構之 CAR-T 細胞治療施行紀錄按療程給付。本商品為附加條款結構,須附加於指定主約方為有效,給付限額與療程次數依條款列示。
65 歲被保人確診大腸癌第三期
依條款不予給付
本附加條款僅承保實體癌第四期(AJCC IV 期)並接受自體免疫細胞治療之情形,第三期以下依條款不在承保範圍。第三期大腸癌之治療費用須由主約癌症險(手術金、住院日額、化療放療給付)或實支實付醫療險另行給付,本附加條款設計聚焦末期癌症之高額細胞治療補強。
確診實體癌第四期但於非衛福部核准醫療機構施行海外細胞治療
依條款不予給付
本附加條款條款明列須於衛生福利部公告核准之醫療機構施行特管辦法核准之細胞治療技術方為承保範圍,海外施行未取得認證之治療、實驗性療法、非條款列示之細胞治療項目依條款列為除外。投保前須確認條款列示之認可治療項目清單與施行機構範圍。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實體癌第四期自體免疫細胞治療附加條款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206321AZ1A30121A11E10000009。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206321AZ1A30121A11E10000009。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301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新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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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