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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長照一次金、每月照護金、豁免保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需要照護時給錢、多看每月給多久、認定標準很重要」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未達長照認定、短期失能未持續、既往狀態未告知」。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先用定期保費準備看護費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溢路陪伴長期照顧健康保險需符合長照、失能或生活自理能力認定,且可能需定期提出仍符合狀態的證明。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長期照顧狀態定義 | 依條款符合長照狀態方依保額啟動給付 | 依條款定義之長期照顧狀態須符合巴氏量表 6 項基本日常活動中 3 項以上失能(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物)或 CDR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 2 分以上認定,須由醫師出具失能診斷證明書並持續達免責期 |
| 長照一次金給付 | 依保額一次性給付,依條款計算倍數 | 於初次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持續達條款規定之免責期(常見 90 日)後依保額一次性給付,作為照護設備購置、無障礙設施改建或初期看護費用補貼,依條款規範須附醫師失能診斷證明書與巴氏量表評估表 |
| 每月照護金給付 | 依保額按月給付,依條款最高給付月數限制 | 符合長照狀態後依保額按月給付每月照護金作為看護或安養機構費用補貼,依條款設定給付月數上限(常見 180 個月或終身),每 6 個月或 1 年複評一次依條款續領,失能改善脫離長照狀態時依條款停止給付 |
| 豁免保費條款 | 依條款免繳後續保費仍持續享有保障 | 於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並持續達免責期後,依條款免繳後續保費仍持續享有保障至條款規定之屆滿年齡(常見 80 或 85 歲),須附醫師失能診斷證明書與巴氏量表評估表以啟動豁免機制 |
| 免責期條款 | 依條款 90 日免責期內不予給付 | 初次符合長照狀態起算 90 日免責期內依條款不予給付,須持續符合長照狀態達免責期後方依保額啟動給付,依《保險法》§127 已在疾病中不負給付責任原則處理締約前已存在之失能狀態,免責期屆滿後失能持續者依條款啟動給付 |
| 等待期條款 | 依條款疾病通常 30 日等待期內不予理賠 | 投保後 30 日內因疾病導致之長照狀態依條款不予理賠並退費,意外事故無等待期適用,依《保險法》§127 已在疾病中不負給付責任原則處理,等待期內疾病屆 30 日後仍存在須就疾病起源時點與條款定義比對是否屬於既往疾病 |
| 複評與續領機制 | 依條款每 6 個月或 1 年複評一次以續領給付 | 每 6 個月或 1 年依條款規定複評一次以續領每月照護金,須附醫師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評估表、CDR 評估表與健保長照 2.0 服務評估表,失能改善脫離長照狀態時依條款停止給付並終結保障,被保險人應持續配合複評以維持給付權益 |
| 既往狀態與除外責任 | 依條款不予理賠 | 依條款除外責任明列既往狀態未告知、投保前已存在之失能或失智、戰爭與核子事故、故意自我傷害等屬絕對除外項目,依《保險法》§64 告知義務若締約時未誠實告知 5 年內失智失能就診紀錄,保險公司於 2 年內可解除契約 |
75 歲被保險人因失智症 CDR 評估 2 分持續超過 90 日免責期
依保額給付長照一次金與每月照護金
我們依條款看到失智症 CDR 達 2 分符合條款認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且持續達 90 日免責期,依保額一次給付長照一次金作為初期看護費用,並依條款按月給付每月照護金;憑醫師失能診斷證明書、CDR 評估表與健保長照 2.0 服務評估表申請,每 6 個月複評以續領給付。
65 歲被保險人因中風後左側偏癱,巴氏量表 6 項中 4 項失能持續超過免責期
依保額給付長照一次金、每月照護金並啟動豁免保費
我們依條款看到中風後失能符合長照狀態定義且持續達 90 日免責期,依保額一次給付長照一次金並依條款按月給付每月照護金;憑醫師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評估表與健保長照 2.0 服務評估表申請,豁免保費條款於符合長照狀態後依條款免繳後續保費,被保險人持續享有保障至屆滿年齡。
55 歲被保險人因車禍意外致雙下肢截肢,符合長照狀態
依保額給付長照一次金、每月照護金並啟動豁免保費
我們依條款看到意外事故無等待期適用,截肢致失能符合巴氏量表多項失能定義即依保額啟動給付;憑警方事故證明、醫師失能診斷證明書與巴氏量表評估表申請,豁免保費條款於符合長照狀態後依條款免繳後續保費,被保險人持續享有保障至屆滿年齡含每月照護金分期月領。
60 歲被保險人投保前已存在輕度失智未誠實告知,2 年內惡化至 CDR 2 分
依條款不予理賠並可解除契約
我們依條款除外項目「既往狀態未告知」與《保險法》§64 告知義務認定:投保前已存在之失智狀態未誠實告知為核保重點,保險公司於締約 2 年內可行使解除契約權;被保險人應保留全部醫療文件並評估申訴空間,惟依《保險法》§127 已在疾病中不負給付責任原則處理。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溢路陪伴長期照顧健康保險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206361MZ1A30122A11E10000001。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206361MZ1A30122A11E10000001。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301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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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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