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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或滿期給付依條款」。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身故留一筆錢、適合家庭責任、保額要夠才有用」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家庭責任,想用低保費拉高身故保障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安世代定期壽險需符合定期壽險的承保事故定義,並依診斷、事故、費用、責任或契約狀態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 100% 給付 | 保障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身故依條款給付身故受益人,依保險法第 109 條規範與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核算給付責任邊界並依條款認列承保範圍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保額 100% 給付 | 保障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完全失能符合條款定義時依條款給付,與身故保險金擇一給付後契約終止並依條款認列承保責任之結束情形 |
| 保障期間選擇 | 依保單載明之年期 | 屬定期壽險主約,依條款選擇之保障期間(常見 10/15/20/30 年期)屆滿後保障結束,期滿前應評估家庭責任續存與否並依條款認列承保範圍 |
| 可附加附約 | 依各附約條款 | 可作為主約附掛醫療、意外、癌症、重疾等附約,附約效力依主約有效為前提,依保險法第 117 條附約附掛規則檢視效力連動並依條款核算 |
| 兩年自殺除外 | 不予給付 | 依保險法第 109 條規定,契約生效或復效後兩年內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責任但應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並依條款核算 |
| 10 日契約撤銷 | 全額退費 | 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收到保單翌日起算 10 日內可書面撤銷契約,保險公司應全額退還已繳保費並依條款認列撤銷權利之行使期間 |
| 停效復效 | 依條款核算 | 依保險法第 116 條規定,欠繳保費超過寬限期間契約停效,停效後 2 年內可申請復效並依條款補繳保費與利息並依條款核算復效效力 |
| 除外責任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戰爭內亂等多屬條款除外責任,依保險法第 29 條規範並依條款核算承保邊界 |
32 歲被保險人投保 20 年期保額 500 萬,第 7 年因肝癌末期身故
500 萬元
我們依條款看到保障期間內疾病身故依保額給付身故受益人,憑死亡證明、除戶謄本、繼承關係文件依條款申請,依保險法第 109 條規範與兩年內自殺除外條款並行核算給付責任邊界並依條款認列承保範圍
40 歲被保險人作業意外致雙下肢截肢,符合完全失能定義
依保額 100% 給付
我們依條款看到完全失能與身故擇一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附約是否續存需依各附約條款判斷,依保險法第 117 條附約附掛規則檢視效力連動風險並依條款認列承保責任之結束情形與附約效力範圍
保戶在到期前 1 年改變家庭結構(小孩成年、房貸還清),但仍有保障期間至期滿
依條款維持有效保障至期滿
我們依條款看到保障期間內仍有效,可評估是否縮減保額或於到期前不續保以節省保費,依保險法第 119 條解約規範與條款解約金附表計算解約金額並依條款核算保障期間屆滿後之承保責任結束情形
38 歲被保險人投保 18 個月後自殺身故
依保險法第 109 條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不予給付身故保險金
我們依條款看到契約生效或復效後兩年內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責任但應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依保險法第 109 條規範與停效期間事故除外條款並行核算給付責任邊界與除外範圍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安世代定期壽險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209131M11A00808。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209131M11A00808。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A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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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