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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或滿期給付依條款」。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身故留一筆錢、適合家庭責任、保額要夠才有用」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家庭責任,想用低保費拉高身故保障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e起安心定期壽險需符合定期壽險的承保事故定義,並依診斷、事故、費用、責任或契約狀態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依保單載明之保險金額一次給付 | 我們依條款認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身故,依保險法第 101 條人壽保險身故給付規範一次給付,保險金額擇定額或保價金較大者依條款而定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我們依條款完全失能定義(多對應失能等級表第 1 級)認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完全失能時一次給付,與身故給付擇一支付 |
| 投保期間結構 | 依條款選擇 1/10/15/20 年或至特定年齡 | 我們依條款投保期間條文核定保障起訖日,屆期保障即終止,依條款續保條件辦理續保須重新核保並適用新費率 |
| 保費結構與保價金 | 依年齡、性別、保額、保障期間費率表 | 我們依條款認定定期壽險屬純保障型,無保價金累積、無解約金、無滿期金,期滿不返還已繳保費,與終身壽險之保價金結構有本質差異 |
| 兩年內自殺除外責任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我們依保險法第 109 條自殺除外規定,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僅退還所繳保險費 |
| 停效期間事故除外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我們依保險法第 116 條停效復效規範認定停效期間發生之身故或完全失能事故不在承保範圍,須先辦理復效程序方可恢復保障 |
| 故意致死或犯罪除外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我們依保險法第 121 條受益人故意致死除外條款,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受益權;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致死亦屬除外 |
| 免體檢額度與健康告知 | 依條款核保規則 | 我們依條款認定於免體檢額度內可簡化核保流程,但仍須依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完整填寫健康告知書,違反告知義務者保險人於兩年內可解除契約 |
40 歲被保險人投保保額 500 萬於投保期間第 5 年因急性心肌梗塞身故
依保額一次給付 500 萬身故保險金
我們依保險法第 101 條身故給付規範與條款身故保險金條文認定屬保險期間內身故事故,受益人檢具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受益人身分證明與保險金申請書即依保額一次給付,作為家庭責任期收入替代保障。
35 歲被保險人因車禍致雙目失明符合失能等級表第 1 級完全失能
依保額一次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我們依條款完全失能定義(對應失能等級表第 1 級)認定屬保險期間內完全失能事故,憑醫師失能診斷書、檢查報告與保險金申請書一次給付,與身故給付擇一支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保單復效後 1 年 8 個月被保險人自殺身故
依條款退還所繳保險費
我們依保險法第 109 條自殺除外規定認定自復效日起兩年內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依條款僅退還所繳保險費,並非以保額給付,受益人應另行配置遺屬扶助金與替代性保障來源。
投保期間 20 年屆滿被保險人生存
依條款契約終止無滿期金返還
我們依條款投保期間條文認定定期壽險屬純保障型商品,無保價金累積、無滿期金、無解約金返還,期滿契約即行終止,已繳保費不予返還,若需保價金累積須另以終身壽險或還本型商品分軌規劃。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e起安心定期壽險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217131MZ1A00522A11Z10000001。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217131MZ1A00522A11Z10000001。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005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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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