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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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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宣告利率2.35%、一次領或分期領、保證期間10/15/20/25年」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能接受宣告利率變動的長期資金族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e鑫e億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年金累積期保單價值 | 依宣告利率年複利累積 | 依條款於年金累積期以宣告利率年息2.35%採年複利方式累積年金保單價值,宣告利率於每月一日公告於保險人網站並可能調整,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商品保證利率依條款適用保證利率計算 |
| 年金給付開始日 | 依條款列載通常為被保險人65歲後 | 依《保險法》第135條之1年金保險規範與條款列載,年金給付開始日通常為被保險人65歲後並依條款列載日期起算,要保人得於累積期屆滿前依條款申請延後給付開始日,最遲不得逾被保險人約定年齡 |
| 年金分期給付 | 依年金額與保證期間計算 | 依條款列載年金分期給付規範,依年金給付開始時之年金保單價值與條款年金額計算表計算年金額,分期給付者依條款列載保證期間10年、15年、20年或25年內依年金額定期給付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
| 保證期間 | 10年/15年/20年/25年可選 | 依條款列載保證期間,分期給付者保險人依條款於保證期間內續行給付年金;保證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者保險人依條款續行給付予受益人至保證期間屆滿,保證期間屆滿後仍生存者依條款續行給付至終身 |
| 身故給付 | 依條款累積期或給付期分別計算 | 依《保險法》第135條準用與條款列載,累積期內被保險人身故時依年金保單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期內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保證期間是否屆滿分別處理,保證期間內續行給付,屆滿後依條款停止給付 |
| 解約金 | 依年金保單價值與解約金比率計算 | 依《保險法》第119條與條款列載解約金比率表,要保人得於累積期內隨時終止契約並請求解約金,前期解約金可能低於累計已繳保費;給付期內依條款規範通常不得解約或限制解約條件 |
| 保單借款 | 依年金保單價值上限借款 | 依《保險法》第120條與條款,要保人得以保單為質向保險人借款,借款上限依年金保單價值比率計算通常為80%至90%,依條款利率計息,借款本息未清償者保險人得自應給付之保險金扣抵 |
| 法定除外與網路投保 | 不予理賠 | 依《保險法》第109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於契約訂立或復效後兩年內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依條款除外;停效期間事故依條款不予理賠;本商品支援網路投保通路依條款列載投保程序 |
我們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繳費完成並於被保險人65歲時依條款申請年金分期給付且選擇保證期間20年
依條款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依年金額與保證期間20年計算分期給付
依《保險法》第135條之1年金保險規範與條款列載,必備文件含年金給付申請書、保單正本、被保險人身分證影本與存活證明;保險人依《保險法》第34條於文件齊備後15日內依條款年金額計算表覈實計算分期給付額並按條款列載期間給付;本案選擇保證期間20年,保證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者保險人依條款續行給付予受益人至保證期間屆滿,保證期間屆滿後仍生存者依條款續行給付至終身。
我們被保險人於分期給付期第5年身故時仍處於保證期間20年內並由受益人申請續行年金給付
依條款於保證期間餘15年內續行給付年金額予受益人
依條款列載保證期間規範,保證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者保險人依條款續行給付予受益人至保證期間屆滿;必備文件含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受益人身分證影本與保單正本;保險人依《保險法》第34條於文件齊備後15日內依條款年金額按保證期間餘15年覈實給付;受益人為要保人本人之死亡給付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受益人非要保人之死亡給付依該法第13條計入遺產總額。
我們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第3年因資金需求請求解約並請領解約金
依條款於年金保單價值與解約金比率表計算解約金給付
依《保險法》第119條與條款列載解約金比率表計算,必備文件含解約申請書、保單正本與要保人身分證影本;保險人依《保險法》第34條於文件齊備後15日內依條款解約金比率表覈實給付;前期解約金可能低於累計已繳保費致要保人實質虧損,累積期屆滿後解約金始逐步接近年金保單價值;本商品依宣告利率年息2.35%採年複利累積年金保單價值,宣告利率於每月一日公告之並可能調整。
我們被保險人於投保契約訂立後第18個月因故自殺身亡並由受益人申請身故給付
依條款認定屬兩年內自殺法定除外不予給付保險金惟退還年金保單價值
依《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惟同條第2項規定,保險費已付足兩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應得之人;契約訂立或復效後兩年內自殺者依條款依年金保單價值返還而非依保額給付;受益人得受領年金保單價值,必備文件含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受益人身分證影本與相關事故證明文件。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e鑫e億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保費受年齡、性別、保額、繳費年期、宣告利率/預定利率與解約成本設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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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