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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宣告利率2.35%、一次領或分期領、保證期間10/15/20/25年」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能接受宣告利率變動的長期資金族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e鑫e億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累積期保單價值準備金 | 依宣告利率以複利累積 | 依《保險法》§135-1 年金險定義,累積期間依保險公司每月公告之宣告利率累計保單價值準備金,宣告利率為非保證項目隨市場調整 |
| 年金給付開始日 | 依要保人約定 | 要保人於累積期結束後選擇年金化開始日,依條款預定利率與生命表轉換為每期年金,一旦年金化即進入年金期 |
| 保證期間選擇 | 10 / 15 / 20 / 25 年 | 投保時擇一選定保證期間,被保險人於保證期內身故時受益人續領剩餘期年金或折現一次金,依條款計算 |
| 年金給付方式 | 一次領或分期領 | 依條款提供一次給付折現金或分期年金兩種選擇,分期年金可選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領取,依規劃需求選定 |
| 繳費方式 | 躉繳或彈性繳費 | 本商品提供躉繳或彈性繳費方式,網路投保管道可享優惠費率,依繳費方式與年金給付而異 |
| 累積期解約金 | 依條款計算 | 依《保險法》§119 計算解約金,前期解約金可能低於已繳保費,中後期遞減;年金給付開始後依§135-2 不得解約 |
| 年金期保證給付 | 依條款保證期間 | 年金化後保證期內持續給付年金,被保險人身故時受益人續領剩餘保證期年金,保證期屆滿後若被保險人生存則繼續終身給付 |
| 除外責任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兩年內自殺、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等屬除外,依《保險法》§109、§116、§121 適用 |
要保人累積期繳費 15 年後選擇 65 歲開始年金化,保證期 20 年
依條款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年金,保證期 20 年內給付
我們依《保險法》§135-1 年金險定義與條款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年金金額,提供保證期 20 年加終身給付結構;應檢附年金化申請書、被保險人身分證件向凱基人壽辦理
被保險人年金化後第 10 年身故,保證期 20 年內
受益人領取剩餘 10 年保證期年金或折現一次金
我們依條款保證期內被保險人身故規定處理,受益人選擇繼續領取剩餘保證期年金 10 年或一次領取折現金;折現金依條款折現率核算,受益人持死亡證明與繼承文件申請給付,完成理賠程序
要保人累積期第 5 年因臨時資金需求申請解約
依條款計算解約金,可能低於累計已繳保費
我們依《保險法》§119 計算解約金金額,累積期前期解約金可能低於累計已繳保費水準;資金需求可優先評估保單借款依§120 機制而非直接解約,避免本金損失影響整體報酬
契約復效後 1 年內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事故
0 元(僅退還已繳保險費)
我們依《保險法》§109 第 2 項規定,自契約復效之日起 2 年內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不予給付保險金,僅退還已繳保險費;保險公司依保單動態紀錄查核復效日與事故日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e鑫e億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保費受年齡、性別、保額、繳費年期、宣告利率/預定利率與解約成本設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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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