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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車體損失、竊盜損失、道路救援」。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傷害醫療20萬、殘廢200萬、死亡200萬」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駕駛人自身傷害、財物損害」。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車族,想把車禍責任和車損分開補強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限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失能或死亡,依法定項目、額度與應備文件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傷害醫療給付 | 每人 20 萬元 | 95.03.28 金管保二字第09502029750號函核准,依強制險法第二十七條限額制,含急救費、診療費、護理費、輔助器材費等必要醫療支出 |
| 失能保險金 | 200 萬元(依等級比例) | 依交通部失能等級表第一至十五級對應百分之一百至百分之五比例計算,須由交通部認可機構出具失能診斷證明書 |
| 死亡保險金 | 每人 200 萬元 | 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110.10.08 南山保字第1100006728號函備查最新版,採定額給付不因肇責調整或過失相抵;依條款規範辦理理賠審核與給付認定 |
| 保障對象 | 車外第三人+車內乘客 | 包括計程車乘客;不含本車駕駛人,駕駛人之配偶與其他親屬若為乘客仍受保障,依強制險法第四十二條認定駕駛除外事由 |
| 重複給付規則 | 醫療額度可重複申領 | 限額型每次事故申領,與壽險醫療險、健保不衝突,無代位求償;依強制險法第三十四條辦理重複給付不衝突 |
| 代位求償事由 | 酒駕/無照/毒駕/逃逸/故意 | 依強制險法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先賠受害人後依法代位向被保險人求償,最高可追償至四百二十萬,駕駛人須承擔終局民事責任 |
| 特別補償基金墊付 | 依條款限額 | 肇事逃逸或無保險車輛場景依強制險法第四十條與第四十一條由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墊付後向加害人追償 |
| 除外責任 | — | 本車駕駛人自身傷害與財物損害屬條款除外;依強制險法第四十二條認定駕駛除外事由,財物損害須由任意險或加害人民事賠償 |
南山產險被保險人駕車撞行人致行人骨盆骨折住院14天
依條款上限20萬內依實際醫療雜費理賠
病房、手術、復健、診斷書費用於二十萬限額內依強制險法第二十七條限額制實支實付;超出部分須由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接續,否則由加害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民事賠償;依條款及保險法相關規定逐項核對承保事故與給付範圍之適用情形以確保權益完整
車禍致機車騎士永久喪失視力評定為失能第3級
200萬×80%=160萬元
依交通部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三級對應百分之八十比例計算,須由交通部認可機構出具失能診斷證明書,私人診所診斷不予認列;超出部分須由任意險接續或加害人民事賠償;依條款及保險法相關規定逐項核對承保事故與給付範圍之適用情形以確保權益完整
南山被保險人保單失效期間發生事故致1人死亡
由特別補償基金墊付200萬後向車主追償
依強制險法第四十條與第四十一條未保險視同無保險,特別補償基金代墊後請求權移轉,車主仍須承擔最終民事責任,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受行政處罰;依條款及保險法相關規定逐項核對承保事故與給付範圍之適用情形以確保權益完整
南山被保險人酒測超標自撞分隔島並波及對向機車騎士
對騎士部分依限額給付後依強制險法第29條代位
本車駕駛人自身傷害依強制險法第四十二條屬除外,但對車外受害騎士仍依無過失主義賠付;事後保險人對酒駕之被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最高可追償至四百二十萬,駕駛人終局自負;依條款及保險法相關規定逐項核對承保事故與給付範圍之適用情形以確保權益完整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費會依車種、用途、車齡、駕駛紀錄、保額、自負額與是否搭配強制險/任意險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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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南山產險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