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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意外身故/失能、意外醫療費、骨折或燒燙傷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1~11級)、意外失能扶助金」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疾病造成、非突發外來事故、高風險或違規行為」。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通勤、外勤或活動量高,想補意外風險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新傷害保險附約以外來、突發、非疾病事故為核心,需事故證明、診斷書與醫療收據;疾病造成者通常不賠。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意外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因外來、突發、非疾病所致事故於 180 日內身故,依條款給付身故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憑相驗屍體證明、警方事故證明與保險單於事故後依條款期間內申請 |
| 意外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等級表比例給付) | 依失能等級表 1-11 級依保額按比例給付(5%-100%) | 因意外事故導致失能等級表 79 項所列失能,於事故 180 日內確診;憑失能診斷書、X 光片或醫學影像、警方事故證明依條款期間內申請認定 |
| 意外失能扶助金 | 依條款比例分期給付 | 達失能等級表特定級別後依條款按月或按年分期給付,補強長期失能後之收入中斷與照護現金流缺口,給付期間依條款規範持續至契約終止 |
| 附約定位 | — | 本附約須附加於南山人壽主約方可投保,不可單獨投保;主約停效時附約同步停效,續保條件依主約規範逐年處理 |
| 投保與保障年齡 | 投保 15-64 歲、保障至 65 歲 | 依商品條款年齡上限承保,續保受主約最高續保年齡與條款規範影響;65 歲後保障結束,須於投保前規劃長期意外保障銜接方案 |
| 職業類別 1-6 類核保 | 依職業類別計費 | 依職業類別 1-6 類分級費率,4 類以上重體力或 5-6 類常見限制承保;職業變更時依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主動通知,未通知將導致按比例給付 |
| 等待期與意外定義 | — | 依條款意外事故通常無等待期,契約生效後因外來突發非疾病事故即可依條款請求;疾病性事故不在承保範圍,須以醫療險或健康保險另行規劃 |
| 保費結構 | 約 2,900 元/年(1 類職業參考值) | 依職業類別 1-6 類分級費率計算,1 類職業參考值約 2,900 元/年,5-6 類加費常見;保費結構以條款附表費率為準依職業類別調整 |
35 歲被保險人騎機車自摔骨折住院 5 天並評定為失能等級表第 9 級(保額 200 萬)
依失能等級表第 9 級比例 20% 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40 萬元
我們依條款失能等級表第 9 級按保額 20% 比例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憑失能診斷書、X 光片與警方事故證明於事故 180 日內申請;本案符合保險法第131條外來突發非疾病事故定義,依條款核定給付金額並啟動相關附約給付項目。
40 歲被保險人意外跌倒致單手腕關節以上截斷(保額 200 萬,失能等級表第 5 級)
依失能等級表第 5 級比例 60% 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120 萬元
我們依失能等級表第 5 級按保額 60% 比例給付,憑失能診斷書與事故證明於事故 180 日內申請;本案符合條款失能等級表第 5 級認定標準,依條款核定給付金額並依條款規範可能啟動失能扶助金分期給付。
30 歲被保險人通勤途中車禍意外身故,受益人為配偶(保額 200 萬)
意外身故保險金 200 萬元一次給付
我們依條款因外來、突發、非疾病事故於 180 日內身故認定,受益人為配偶依保單載明給付,須附相驗屍體證明、警方事故證明與保險單於事故後依條款期間內申請;本案符合保險法第131條意外事故定義依條款核定給付。
55 歲被保險人因急性心肌梗塞身故
依條款不予給付
我們依條款意外定義認定須為外來、突發、非疾病所致事故,急性心肌梗塞屬疾病性死亡非意外傷害事故,依條款除外責任不予給付;本案不符合保險法第131條意外傷害事故要件,須改以壽險主約或重大疾病險處理。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新傷害保險附約保費多受職業等級、保額、意外醫療限額、是否含骨折/燒燙傷與附加保障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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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