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面載入中
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頁面載入中
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簡單說,這張主要看「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只保意外事故、可補醫療或失能、職業等級會影響保費」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疾病造成、非突發外來事故、高風險或違規行為」。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企業、學校或團體想替成員加保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團體微型傷害保險需符合意外傷害險的承保事故定義,並依診斷、事故、費用、責任或契約狀態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團體意外身故保險金(團體微型 76 主給付) | 依保額在微型保險上限內一次給付予指定受益人 | 依條款團體成員因符合「外來、突發、非疾病」三要件之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時,依團體保單條款一次給付予要保書指定之受益人;依《保險法》§109 自殺除外,依《保險法》§111 受益人指定書面通知辦理 |
| 團體意外失能保險金 | 依失能等級表比例 × 保額在微型上限內給付 | 依條款意外事故造成失能等級表 1-11 級失能時,按等級比例給付以補職業傷害之失能損失;須附醫師失能診斷書、警方事故證明與保險金申請書,依條款屬一次給付而非每月扶助金 |
| 微型保險定位(金管會普惠政策) | — | 依金管會推動之團體微型保險規範,保額有上限規範多在 50 萬元以內,保費較一般團體意外險低;定位為基礎意外保障墊底層,須另行搭配個人意外主約形成多層次保障 |
| 團體投保架構(與個人微型險之差異) | — | 依條款由要保單位(雇主、社團、合作社等)統一投保,被保險人為團體成員,個別成員不需個別核保;費率依團體職業屬性、平均年齡、人數整體計算,個別成員不個別核定保費 |
| 投保資格限制(核保規則) | — | 依金管會微型保險規範與條款,被保險人須符合特定弱勢族群或團體規範(如雇員、社團成員、農漁民、合作社社員、宗教團體成員等),個別成員無法以個人身分單獨投保本團體微型險 |
| 1 年期定期、續保條件(保障期間) | — | 依團體保單條款 1 年期定期,續保條件依團體保單規範由要保單位整體續約辦理;成員退出團體後保障即終止,個別成員無法自行續保,須另行投保個人意外主約補位 |
| 意外事故認定要件 | — | 依條款意外事故須同時符合「外來」「突發」「非疾病」三要件,疾病所致身故、失能或醫療費用依條款不在承保範圍;要保前須理解三要件之認定標準,避免理賠爭議 |
| 除外項目與告知義務 | — | 依條款被保險人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駕、無照駕駛、戰爭、內亂與職業性危險活動所致事故屬除外;依《保險法》§64 要保前須據實告知職業內容與兼職活動,避免違反告知義務 |
我們的工廠員工因操作機械夾傷導致身故,屬非疾病、非違規之意外事故
依團體保單保額在微型上限內一次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予指定受益人
依條款符合「外來、突發、非疾病」三要件且非屬除外責任之違規行為,依團體保單條款全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持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警方事故證明、勞檢機關職災調查報告與保險金申請書,透過要保單位協助向臺銀人壽申請;依《保險法》§65 兩年消滅時效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遺屬另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職災給付補位現金流。
我們的公司員工因通勤車禍造成左下肢截肢,經失能等級表認定為第 6 級失能
依失能等級表第 6 級對應比例 × 保額在微型上限內一次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依條款符合意外失能定義並屬失能等級表 1-11 級範圍內,按第 6 級對應比例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通勤事故須符合團體保單對通勤期間之定義範圍(通常為日常通勤往返住居所與工作場所之合理時間與路徑),須附醫師失能診斷書、警方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雇主在職與通勤路徑證明、保險金申請書,透過要保單位協助申請;依條款屬一次給付而非每月扶助金,後續長期生活照護現金流須由失能扶助險另行配置。
我們的成員退出團體後 3 個月發生意外事故
依條款不予給付
依條款團體微型保險由要保單位統一投保,被保險人退出團體即喪失被保險資格,保障期間不再涵蓋退出後事故;本案例成員於退出後 3 個月發生事故時被保險人資格已終止,依條款不在承保範圍。要保前須理解此項團體保險核心限制,預期將於近期離職、退會或結束受僱關係之成員,須於退出前另行投保個人意外主約補位,避免保障空窗期;個別成員亦可於離職時諮詢要保單位是否提供轉換為個人保單之機制。
我們的被保險團體成員因急性心肌梗塞於工作場所內身故
依條款不予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依條款意外事故須同時符合「外來、突發、非疾病」三要件方為承保範圍,急性心肌梗塞屬疾病所致身故而非外來事故,即使發生於工作場所內依條款亦不在意外身故給付範圍。本案例若該成員另有公司投保之團體壽險或定期壽險主約,得依該等契約申請身故保險金;遺屬尚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申請勞保普通事故死亡給付與遺屬年金,建議要保單位於規劃團體保險時將團體意外險與團體壽險併行配置形成完整保障。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團體微型傷害保險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本站已讀取保發中心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確認官方商品代號為 76;核准字號不作為商品代號使用。
新人身傷害保險
臺銀人壽
只保意外事故
富基享小額傷害保險附約
臺銀人壽
只保意外事故
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燒燙傷給付附加條款
臺銀人壽
只保意外事故
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臺銀人壽
只保意外事故
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臺銀人壽
只保意外事故
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臺銀人壽
只保意外事故
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