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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住院費用、手術費用、醫療雜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終身醫療保障、住院醫療給付、賠住院雜費」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美容手術、既往症」。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把基本醫療日額保障一路保到老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活力健康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New)需有必要住院、手術或門診治療事實,並以診斷證明、收據、明細與條款限額核算;自負額商品需先扣除自負額。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依保額1,000至3,000元/日 | 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認定須住院治療之每日定額,依條款每次住院最高365日,同次住院之合併計算依條款附表規範處理 |
| 加護病房與燒燙傷中心日額 | 依保額住院日額之2倍 | 因疾病或傷害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病房期間,依條款加成給付並合併計入每次住院365日上限 |
| 手術保險金 | 依手術等級表給付、最高為保額之30倍 | 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認定須施行之住院或門診手術,依條款手術名稱表分項定額之倍率核給並適用單次上限 |
| 終身保障繳費期間平準化 | 依繳費年期20年保費固定 | 繳費年期可選20年期使保費平準化分散負擔,繳費屆滿後保障終身有效不再續繳,依條款續保條件審查機制 |
| 身故或祝壽保險金 | 已繳保費總額之1.06倍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身故或生存至屆滿110歲時給付,依《保險法》第109條二年內自殺除外不予給付 |
| 投保年齡與終身效力 | 0至60歲投保 | 投保後終身有效,無逐年續保條件審查,依《保險法》第117條效力停止與復效機制處理保費延繳問題 |
| 既往症與告知義務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投保前已存在之疾病屬除外責任,依《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與第127條既往症舉證責任分配核賠標準 |
| 保價金累存 | 依條款年度保價金表 | 終身型醫療於繳費期間累積保價金,依《保險法》第117條與第119條於停效或解約時核算之金額計算 |
55歲被保險人投保保額2,000元,因椎間盤突出住院10日施行腰椎椎間融合手術,醫療單據合計住院30,000元、手術自費80,000元、雜費50,000元
住院日額20,000元+手術保險金依等級表約50,000至80,000元、合計約7至10萬元
依條款住院日額2,000元×10日核給20,000元,手術依手術名稱表分項定額之倍率核給,雜費與自費醫材不在終身醫療給付範圍而須由實支實付醫療險之雜費限額另行補強
78歲被保險人因肺炎住院7日,期間入住加護病房3日,醫療單據合計住院費用45,000元、雜費20,000元
依保額住院日額3,000元×4日+加護病房日額6,000元×3日、合計30,000元
依條款住院日額2,000至3,000元加上加護病房2倍加成核給,老年住院仍可核賠日額但日額金額未隨通膨調整實質購買力下降,雜費部分依條款不在承保範圍須另行規劃補強配置
60歲被保險人投保後第7年因白內障施行雙眼水晶體置換手術,採門診手術方式並使用自費多焦點人工水晶體
依手術等級表核給門診手術保險金約保額之5至10倍
依條款門診手術依手術名稱表分項定額之倍率給付,自費多焦點人工水晶體屬雜費不在承保範圍,須由實支實付醫療險之雜費限額補強自費醫材費用之缺口問題並依條款核算給付額度
投保前5年已確診糖尿病但未於要保書誠實告知之被保險人於投保第3年因糖尿病酮酸中毒住院
依條款不予給付並得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屬條款列舉除外責任之既往症且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依第25條除斥期間規定保險人得於知悉日起一個月內解除契約,已生事故不負給付責任之認定方式並依條款處理退費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活力健康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New)保費受年齡、性別、保額、繳費年期、宣告利率/預定利率與解約成本設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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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