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價平衡原則
白話解釋
依《保險法》第 21、22 條與保險精算理論,要保人繳交之保費須與保險公司承擔之危險程度相對等,這就是「對價平衡」(亦稱對價原則)。保費由純保費(依危險發生率計算的預期理賠成本)與附加保費(行政、佣金、利潤)組成,保險公司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職業等級、健康狀況差別費率,使高風險者繳較高保費、低風險者繳較低保費,避免逆選擇。違反對價平衡的常見情形:未誠實告知致核保資訊不足、保險詐欺。
實際案例
30 歲坐辦公室職業 1 級者投保意外險年繳 1,200 元,同保額之 5 級職業(外勤工程)則須年繳 3,600 元,反映職業風險差異。若投保時未誠實告知工作改為高空作業,保險公司可主張對價失衡並依保險法第 64 條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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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術語
保險利益
依《保險法》第 14、16、20 條,要保人對保險標的(人身或財產)必須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係,否則契約無效(保險法第 17 條)。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限四類:(1) 本人或其家屬、(2)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3) 債務人、(4)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財產保險則為現有利益、期待利益、責任利益。實務上常見爭議:朋友間互相投保(無保險利益)、同居伴侶未登記(家屬認定)、公司為非董監事員工投保高額壽險(利益不足)。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核保
保險公司審查你能不能買這份保險的過程。他們會看你的年齡、身體狀況、做什麼工作、之前有沒有理賠過,然後決定要不要讓你保、要不要多收你保費、或是某些病不賠。
預定利率(保險法§143-3)
保險公司在商品設計時預估保費未來投資能賺到的長期報酬率,依保險法§143-3 與「人身保險業財務監理辦法」由主管機關規範審查,並反映在責任準備金提存與保費計算上。預定利率愈高,保費愈便宜,但公司一旦長期投資績效低於預定利率,就會產生「利差損」侵蝕清償能力。2000 年前後保單預定利率多落在 6%~8%(造成台灣壽險業多年利差損問題),2020 年以後新發行壽險預定利率台幣多在 1.5%~2.25%、美元在 2.0%~3.0%。
保費
你每年或每月付給保險公司的錢,就像買保障的費用。保費會因為你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和保障內容而不同。一般來說,年紀越大保費越貴,保障範圍越廣保費也越高。
用「對價平衡原則」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對價平衡原則」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投保被拒 / 加費 / 除外承保的完整因應策略:5 種核保結果一次搞懂
送件投保後,核保結果有 5 種:正常承保、加費承保、除外承保、延期承保、拒保。被拒不代表終身無法投保 — BMI、血壓、肝指數、戒菸時間、既往症復原狀況都可能改善後重新申請。本篇依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逐項拆解 5 種核保結果應對策略、不同險種的核保寬鬆度排序、保經 vs 直接公司投保的差異、體檢時機,以及常見可改善因子。
保險知識保費怎麼算出來的?精算定價的 3 大基礎與費率結構解析
為什麼同樣 30 歲投保,A 公司年保費 8,000 元、B 公司 12,000 元?保險公司怎麼決定保費?這篇拆解精算定價的 3 大基礎(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預定費用率)、附加保費結構與 5 個影響保費的關鍵變數,看懂保費差異從何而來。
理賠教學既往症投保新保單,理賠時保險公司會翻舊帳嗎?保險法 §64 與 §127 解析
「投保前已有的疾病」(既往症)是核保與理賠之核心爭議。依《保險法》§64 告知義務與 §127 主管機關公告之既往症定義,保戶就 5 年內就醫紀錄、目前用藥、家族病史負告知義務;故意隱匿者保險公司可解除契約且不退保費。但何謂「未告知」「告知不實」「保險公司應主動詢問」三方判定標準在實務上分歧。本篇拆解既往症之核保處理、理賠爭議常見 5 種情境、保戶舉證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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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64 條的告知義務 + 2 年抗辯期是保險拒賠最常見的爭議來源。本篇整理:書面詢問主義下健康告知書怎麼填、過去 2 年 / 5 年內就醫紀錄與用藥記錄的判讀、體檢報告異常如何處理、除外承保 vs 體況加費 vs 延期承保的差異,以及高血壓 / 糖尿病 / 子宮肌瘤等常見病史的核保結果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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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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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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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