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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重大疾病一次金、特定疾病給付、豁免保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0-54歲、一次給付、重大疾病給一筆錢」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先天性疾病、投保前已存在」。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願意配合健康管理換取保費或保障回饋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自由配一年定期初次罹患重大傷病健康保險(外溢型)需符合重大傷病/疾病清單、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或條款列明診斷條件;多次給付另看間隔與疾病分組。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初次罹患重大傷病一次給付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取得健保署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重大傷病卡)即理賠,依《全民健康保險法》§48 與條款認定後由我們依保額一次給付指定受益人 |
| 外溢機制 | 達標可折減次年保費 | 依條款健走步數或健康行為達標標準,須透過國泰健康 App 記錄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3 評議與外溢型保單健康促進條款設計達標後折減 |
| 投保年齡 | 0 至 54 歲 | 依條款投保年齡上限相對較低,年長者依條款不適用,須改投其他重大傷病險或終身重大傷病險方案 |
| 等待期 | 疾病 30 天 | 等待期內初次罹病不在保障範圍,依《保險法》§127 既往症排除與條款等待期內疾病屬除外範圍,意外事故依《保險法》§125 規範通常無等待期 |
| 繳費型態 | 1 年期定期 | 保費隨年齡逐年調整,依條款 30 歲至 54 歲累計保費需事前試算長期負擔金額,隨年齡攀升保費遞增由我們依費率表認定 |
| 重大傷病認定範圍 | 依健保署 22 大類 | 重大傷病範圍以健保署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為理賠依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48 涵蓋癌症、自體免疫疾病、慢性精神病等 22 大類 |
| 豁免保費 | 依條款豁免 | 符合條款重大傷病認定後依條款豁免後續保費,依《保險法》§64 據實告知未告知者保險公司得依該條解除契約並退還已繳保費(不含利息) |
| 先天性疾病與既往症除外 | — | 先天性疾病、投保前已存在症狀依條款列為除外,依《保險法》§64 據實告知義務告知書應完整揭露既往就診與用藥史 |
35 歲男性投保人確診肝癌並取得健保署重大傷病證明
依保額一次給付
依條款取得健保署核發之重大傷病卡即理賠,依《全民健康保險法》§48 重大傷病卡核發與 22 大類認定後由我們依保額一次給付,一次給付資金可彈性用於自費標靶藥物或家庭收入補貼,須附重大傷病證明、診斷書與病理報告辦理理賠程序
42 歲女性確診紅斑性狼瘡並取得重大傷病證明
依保額一次給付
自體免疫疾病屬重大傷病 22 大類範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48 與條款認定後依保額一次給付,長期治療期間可作為財務緩衝,須附重大傷病證明、診斷書與相關免疫學檢驗報告,依條款由我們審核後給付並依條款豁免後續保費
50 歲男性急性心肌梗塞住院並取得重大傷病卡
依保額一次給付並依條款豁免續期保費
符合條款定義之重大傷病事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48 重大傷病卡核發認定後依保額一次給付,並依條款豁免條款免繳後續保費,須附重大傷病證明、住院明細、心電圖與心肌酵素檢驗報告,依《保險法》§64 據實告知義務確認投保前無既往症
投保第 20 天因投保前已知但未告知之家族遺傳性心肌病住院確診重大傷病
0 元(依條款除外與等待期不予給付)
雙重觸發既往症除外與疾病等待期 30 日,依《保險法》§64 據實告知義務告知不實情形,國泰人壽可進一步依該條主張解除契約並退還已繳保費(不含利息),保戶投保前應完整揭露既往就診、用藥史與家族病史避免日後爭議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自由配一年定期初次罹患重大傷病健康保險(外溢型)保費取決於年齡、性別、保額、給付次數、等待期、豁免保費與保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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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