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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躉繳型即期年金、利率變動型、年金金額隨宣告利率調整」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能接受宣告利率變動的長期資金族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新躉繳利率變動型即期年金保險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躉繳保險費 | 依保額一次繳清(最低 2 萬元起) | 依條款本商品為躉繳即期年金,要保人於契約成立時一次繳清保險費,依保險法第135-1條年金保險規範執行,繳費後立即進入年金給付期 |
| 年金開始給付日 | 依保單條款約定 | 依條款年金開始給付日於要保時約定(多為契約生效後第一個對年日或週月日),依保險法第135-1條執行,依條款於要保書約定後不得任意變更 |
| 年金給付方式 | 年/半年/季/月給付(依條款選擇) | 依條款指定方式以新台幣定期給付,金額依繳費、預定利率、預定危險發生率與年金生命表計算,依金管會利變年金資訊揭露函釋應公告宣告利率 |
| 承諾給付期間 | 10 / 15 / 20 年(依條款選擇) | 依條款承諾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未到期年金折算為一次金或續付予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0條受益人指定規定執行 |
| 宣告利率機制 | 依公司公告調整 | 依條款宣告利率由遠雄人壽定期公告,年金金額隨宣告利率調整非定額,依金管會關於利變年金資訊揭露之函釋應主動揭露 |
| 承諾期內身故給付 | 依條款一次金或續付 | 承諾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依條款計算未到期年金現值,受益人可選擇折現一次給付或續付至期滿,依保險法第135-1條執行 |
| 承諾期後生存給付 | 依年金生命表續付終身(新台幣) | 依條款承諾給付期屆滿後被保險人仍生存,依年金生命表續付終身年金至身故為止,依保險法第135-1條年金保險規範執行 |
| 解約限制 | 依條款規範辦理 | 依條款即期年金多有解約限制(多數契約僅於承諾給付期間內可申請部分解約),依保險法第119條解約金請求權執行 |
65 歲被保險人躉繳 300 萬元、選擇承諾 15 年並月領年金
依年金生命表計算之新台幣月給付
我們從條款理解年金金額依躉繳保費、預定利率、預定危險發生率與年金生命表計算後以新台幣月給付,依保險法第135-1條年金保險規範執行,承諾期間 15 年內每期金額固定計算,超出承諾期後依生命表續付終身年金至身故為止,要保人於要保時即鎖定月領金額
75 歲被保險人於承諾給付期間(15 年)第 5 年內身故
未到期年金折現一次給付(新台幣)
我們從條款理解承諾給付期內身故依保險法第135-1條年金保險規範執行,受益人可選擇將剩餘 10 年未到期年金折現一次領取或續領至給付期滿,依條款計算未到期年金現值並依保險法第110條受益人指定規定核給受益人
承諾給付期間(10 年)屆滿後被保險人仍生存
依年金生命表續付終身年金(新台幣)
我們從條款理解承諾期屆滿後若被保險人仍生存,依條款並依保險法第135-1條年金保險規範執行,續付終身年金至身故為止,依年金生命表計算給付金額,並依宣告利率定期調整,受益人不得於此階段申請解約或變更給付期程
承諾給付期間第 3 年要保人申請變更給付頻率(年→月)
依條款辦理頻率變更
我們從條款理解部分商品允許於承諾期間內申請變更給付頻率(年/半年/季/月),但每年僅得申請一次且須依條款換算公式重新計算每期金額,依保險法第135-1條年金保險規範執行,要保人申請時應檢附書面變更申請書並依條款公式換算後通知受益人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新躉繳利率變動型即期年金保險保費受年齡、性別、保額、繳費年期、宣告利率/預定利率與解約成本設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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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遠雄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