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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駕駛人身故、駕駛人失能、駕駛人傷害醫療」。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只保意外事故、可補醫療或失能、職業等級會影響保費」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非車險事故、未達自負額、酒駕或無照」。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通勤、外勤或活動量高,想補意外風險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汽車駕駛人責任保險(自用)(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需符合駕駛人傷害險的承保事故定義,並依診斷、事故、費用、責任或契約狀態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駕駛人身故給付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依條款被保險人於單一交通事故發生180日內身故,依《保險法》第135條傷害保險章與第131條意外傷害定義給付 |
| 駕駛人失能給付 | 依保額依失能等級比例給付 | 依條款失能等級表1至11級對應比例計算給付,依《保險法》第65條請求權消滅時效2年內檢具失能鑑定書請求 |
| 駕駛人傷害醫療給付 | 依保額在限額內核實給付 | 依條款因單一交通事故就醫之必要醫療費用,依《保險法》第29條故意行為不保下扣除自負額後核給 |
| 每次事故限額 | 依保額逐次給付 | 依條款每次事故給付限額為核保門檻,同次事故未達自負額部分依條款不予給付責任比例分項耗用 |
| 自負額條款 | 依條款扣除 | 依條款於核給前先行扣除自負額,符合《保險法》第144條保險費率釐定之核保因子,依職業等級對應費率級距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 | 依《保險法》第65條自得為請求之日起2年內請求,依條款保留診斷證明、警方三聯單與失能鑑定書佐證請求 |
| 除外責任 | — | 依條款「非車險事故」「未達自負額」「酒駕或無照」明列除外,依《保險法》第29條故意行為不保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駕除外 |
| 等待期 | — | 依條款「意外事故通常無等待期」即保即生效,依《保險法》第131條意外傷害定義承接外來突發非疾病所致傷害 |
我們承保的駕駛人單一交通事故撞擊路樹致頸椎受傷住院
依保額在每次事故限額內核實給付醫療
依《保險法》第135條傷害保險章承保駕駛人於單一交通事故之傷害醫療,依條款扣除自負額後於每次事故限額內給付,依《保險法》第65條請求權消滅時效2年內檢具診斷證明與警方三聯單依條款逐項核給
駕駛人事故致大腿骨折永久失能第8級
依保額×失能等級比例給付
依條款失能等級表第8級對應比例計算失能給付保險金,依《保險法》第131條意外傷害定義為外來突發非疾病所致,依條款於請求權消滅時效2年內檢具失能鑑定書佐證,依職業等級對應費率級距核算給付金額
高速公路連環追撞致駕駛人重傷與身故
依保額一次給付身故金
依條款被保險人於單一交通事故發生180日內身故,依《保險法》第135條傷害保險章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依條款指定順位請領給付,依《保險法》第65條自得為請求之日起2年內請求依條款核給保險金
駕駛人事故經檢測為酒駕,承保公司拒賠
依條款不予給付
依《保險法》第29條故意行為不保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駕除外責任,「酒駕或無照」明列為條款除外項目,依條款於肇責鑑定後不予給付,要保人依條款保留警方三聯單佐證肇責認定依條款承接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汽車駕駛人責任保險(自用)(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114111112103010004。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114111112103010004。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DRIVER-INJURY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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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