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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主要保險金依商品條款、附加給付、限額與應備文件依官方文件、其他主要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其他基礎保障、先看賠什麼、再看不賠什麼」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未符合給付定義、等待期內事故、文件不足」。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已持有保單,想調整契約細節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需先確認主約有效且事故落在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再依診斷、收據或事故證明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附約延續效力 | — | 主契約終止後,符合條款規定之附約得以延續其效力,原承保範圍於延續期間繼續有效 |
| 適用附約清單 | — | 依條款列舉之健康險、意外險或其他附約,並非所有附約皆適用,需逐項確認清單範圍 |
| 保費繳納 | 依條款費率表 | 延續期間之保費依被保險人到達年齡與費率表重新計算,逐年依年齡調整 |
| 延續年限上限 | 依條款 | 通常延續至條款規定之最高年齡(如75歲或85歲),達上限後依條款終止 |
| 效力中止條件 | — | 保費未於寬限期內繳納、超過續保年齡上限或被保險人身故時,依條款終止延續效力 |
| 與重新投保之差異 | — | 本批註條款延續不需重新核保,延續後等待期、既往症條款依原附約規範 |
主要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主約終止後,配偶之醫療附約依本批註條款延續
依原附約條款給付
配偶醫療或意外附約於延續期間發生事故時依原條款理賠,原承保範圍不變
子女附約於主約終止後延續,延續期間因意外住院5日
依原附約條款給付
子女於延續期間住院依原附約給付限額辦理,無需重新核保亦不重新計算等待期
延續期間配偶到達條款規定之最高年齡85歲
依條款終止延續效力
超過續保年齡上限時延續效力依條款終止,後續發生之事故不再依本批註條款給付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218191E11A00200。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218191E11A00200。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002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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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