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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意外身故/失能、意外醫療費、骨折或燒燙傷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意外身故保障、意外失能保障、搭配主約投保」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疾病造成、非突發外來事故、高風險或違規行為」。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通勤、外勤或活動量高,想補意外風險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110)以外來、突發、非疾病事故為核心,需事故證明、診斷書與醫療收據;疾病造成者通常不賠。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意外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因外來、突發、非疾病事故致 180 日內身故,依《保險法》第131條傷害保險定義認定,受益人憑相驗證明、警方事故證明與保險金申請書檢具申請 |
| 意外失能保險金 | 依保額按失能等級表比例給付 | 因意外事故致 180 日內符合金管會公告失能等級表 1-11 級 79 項任一項目,1 級 100% 至 11 級 5% 比例給付,須由合格醫師出具失能診斷書認定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依保額按條款比例給付 | 符合條款重大燒燙傷定義,如三度燒傷面積達體表 20% 以上、顏面或重要關節之嚴重燒傷,依條款比例一次給付,須附燒傷面積測定報告 |
| 搭乘大眾運輸加倍給付 | 依保額加倍給付 | 搭乘條款定義之大眾運輸工具如飛機、火車、捷運、公車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身故或失能,依條款於原給付外加倍給付,須附運輸票證與事故證明 |
| 意外定義範圍 | — | 限外來、突發、非疾病所致之事故,內因性疾病如中風、心肌梗塞、癲癇發作多被認定為疾病而不在承保範圍,認定爭議時回歸條款定義與醫師診斷 |
| 等待期 | — | 意外事故依《保險法》第131條無等待期,保單生效當日即生效,與健康保險之 30 日疾病等待期不同,事故發生時點以警方紀錄與醫療紀錄為準 |
| 職業等級調整 | 依條款費率表 | 被保險人職業類別變更須於 30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依新職業等級重新核保,未通知者理賠時依條款按原費率與新費率比例給付,影響實際理賠金額 |
| 附約與主約連動 | — | 本附約須搭配凱基人壽主約投保,主約終止、解約或停效則附約同步失效,續保須與主約一併展期,主約辦理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亦會影響附約效力 |
車禍致左下肢截肢(依失能等級表第 5 級)
依保額按第 5 級比例給付(約 60%)
我們依失能等級表查詢左下肢截肢對應第 5 級失能比例約 60%,須於事故 180 日內由合格醫師判定失能並出具失能診斷書,受益人檢具警方事故證明、醫療診斷與失能診斷書申請,依《保險法》第131條傷害保險定義認定為外來突發非疾病事故。
搭乘捷運期間因列車事故致雙耳聽力障礙
依保額按失能等級表比例加上大眾運輸加倍給付
我們依條款搭乘大眾運輸期間之意外事故於原失能給付外加倍給付,雙耳聽力障礙依失能等級表分級認定,須附捷運票證、警方事故紀錄、聽力檢測報告與失能診斷書,符合 InsProd 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5211RZ1A00221A11Z10000013 條款列載之給付條件。
工地施工跌落致全身三度燒燙傷面積達體表 25%
依保額按條款重大燒燙傷比例給付
我們依條款重大燒燙傷定義須三度燒傷面積達體表 20% 以上方屬承保範圍,本案 25% 符合條款定義,依保額比例一次給付,須附燒傷面積測定報告、醫師診斷與住院紀錄,並依職業類別第三類以上工地施工確認費率是否曾通知保險公司加費。
酒後騎車自摔致下肢骨折
依條款除外責任不予給付
我們依條款酒精濃度超標屬除外責任明列項目,傷害事故縱屬意外仍不在保障範圍,保險公司依條款拒賠並書面通知拒賠理由,本案須附警方酒測紀錄與醫療診斷判定,提醒被保險人飲酒後不應駕駛任何車輛以免影響意外險與強制險之請求權。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110)保費多受職業等級、保額、意外醫療限額、是否含骨折/燒燙傷與附加保障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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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