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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長照一次金、每月照護金、豁免保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長照分期給付最高16次、完全失能保障、豁免保費」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未達長照認定、短期失能未持續、既往狀態未告知」。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把長照風險一路保到老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享放心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需符合長照、失能或生活自理能力認定,並可能需定期提出仍符合狀態的證明。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依保額最多 16 次分期給付 | 依中壽商二字第 1110101001 號函備查、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00043 號與 1130432500 號函修正條款,符合長照狀態並持續 90 日以上後分 16 次給付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條款一次金或月給付 | 依條款失能等級表認定為完全失能(1 級失能)狀態時另設給付項目,可能與長照分期金擇優或併行依條款規定 |
| 豁免保費機制 | 內含豁免設計 | 達長照狀態並符合條款啟動條件後豁免剩餘保費,契約效力持續至終身或保險金給付完畢,由凱基人壽負擔剩餘保費 |
| 終身保障期間 | 終身有效 | 依條款契約效力維持至被保險人終身,分期 16 次給付完畢或保險事故終結後依條款結算契約 |
| 長照狀態認定 | 依條款雙軌認定 | 依條款列明之巴氏量表(生理失能)或 CDR 量表(失智)認定,須符合金管會 104 年長照險示範條款狀態定義 |
| 等待期與既往症 | 疾病通常 90 日 | 依條款疾病等待期通常為 90 日,意外事故無等待期;既往狀態未告知者依保險法第 64 條得解除契約 |
| 投保年齡上限 | 0-55 歲 | 依條款 55 歲以上不接受新投保,為長照險常見承保上限,續保條件依條款逐年核保並依保險法規定辦理 |
| 受益人指定 | 依條款指定 | 依保險法第 110 條至第 112 條,長照分期金與身故保險金得分別指定受益人,順位與比例依條款記載 |
72 歲被保險人經神經內科診斷為阿茲海默症失智,CDR 量表評估達 2 分並持續 95 日
依保額啟動長照分期金最多 16 次給付並豁免剩餘保費
依條款 CDR 量表達 2 分且狀態持續達 90 日以上即符合長照認定,凱基人壽依條款啟動分期 16 次給付並依豁免條款負擔剩餘保費,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與條款定期回診複檢狀態。
55 歲被保險人車禍導致雙下肢截肢,經醫療判定為完全失能 1 級
依條款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評估長照分期金擇優或併行
依條款失能等級表認定為 1 級完全失能時,依條款另設完全失能項目給付一次金或月給付;若同時符合長照狀態認定,依條款規定可能與長照分期金擇優或併行給付,請依條款逐條核對請求權順位。
65 歲被保險人領取長照分期金 5 次後因肺炎身故,分期金共領 5 期
依條款處理剩餘給付次數,可能折現給受益人或停止給付
依條款分期型長照若被保險人領取期間身故,剩餘給付次數通常依條款另列規則處理,可能依折現方式一次給付指定受益人或停止給付,依保險法第 110 條至第 112 條依指定受益人順位辦理。
48 歲被保險人因中風導致巴氏量表評估 30 分(重度失能)且狀態持續 100 日
依保額啟動長照分期金 16 次給付並豁免後續保費
依條款巴氏量表分數低於 35 分屬重度失能狀態,狀態持續達 90 日以上即符合條款長照認定,凱基人壽依條款啟動分期 16 次給付並依豁免條款負擔剩餘保費,依條款定期由醫師複檢狀態以維持給付。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享放心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保費受年齡、性別、保額、繳費年期、宣告利率/預定利率與解約成本設計影響。
新軍人暨榮民安家長期照顧健康保險
臺銀人壽
需要照護時給錢
長期照顧分期(長期看護)保險金連續給付後申領文件調整批註條款
臺銀人壽
需要照護時給錢
金放心85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
需要照護時給錢
守護85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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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照護時給錢
吉鑫長照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保誠人壽
需要照護時給錢
長期照顧(長期看護)保險金或長期照顧服務申領文件調整批註條款
國泰人壽
需要照護時給錢
本頁資訊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