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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重大疾病一次金、特定疾病給付、豁免保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特定傷病一次金、含豁免保費、保障至80歲」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先天性疾病、未符合疾病定義」。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擔心重大疾病時需要一筆現金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精選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需符合重大傷病/疾病清單、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或條款列明診斷條件;多次給付另看間隔與疾病分組。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重大疾病一次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 依條款列示七項重大疾病(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後障礙、慢性腎衰竭、癌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診斷確定後依保額給付 |
| 特定傷病一次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 依條款列示特定傷病項目(包含但不限於嚴重燒燙傷、嚴重頭部創傷、運動神經元疾病等),認定範圍較單純七項標準擴大,須附主治醫師診斷書與相關影像報告 |
| 豁免保費機制 | 依條款免繳續期保費 | 依條款被保險人罹患重大疾病經診斷確定後免繳續期保費,惟須符合條款認定之豁免條件並附完整醫療證明文件包含病理報告與診斷書 |
| 定期型保障期間 | 依條款保障至八十歲 | 依條款屬定期型主約結構,保障至八十歲屆滿即終止,與終身重大疾病保單相比費率較低且具經濟性,屆滿後保障結束無延展權 |
| 等待期排除 | — | 依「重大疾病保險示範條款」第六條等待期九十日內初次罹癌與三十日內疾病初次確診依條款不予給付,意外傷害事故不受等待期限制 |
| 投保年齡限制 | — | 依條款核保規則投保年齡為零至六十歲區間,符合健康告知與體檢規範方可投保,超齡或體況不符者依核保結果加費承保或拒保 |
| 費率結構 | 依條款三十歲約四千至一萬元/年 | 依條款投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與繳費年期計算費率,定期費率區間反映保障期間風險,續期保費依條款附表調整不變動 |
| 除外責任 | — | 依條款先天性疾病、未符合疾病定義、戰爭、核能、犯罪、自殘屬除外責任項目,未據實告知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 |
45歲被保險人因急性胸痛送醫經心電圖與心肌酵素檢查確診急性心肌梗塞,符合條款列示重大疾病定義範圍
依保額一次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並啟動豁免保費機制
我們依條款列示心肌梗塞屬七項重大疾病範圍內,須附心電圖檢查報告、心肌酵素CK-MB與Troponin-I檢驗數值、心臟科主治醫師診斷書與住院病歷申請給付,依條款一次給付保額並依豁免條款免繳續期保費降低經濟負擔
55歲被保險人因交通意外造成嚴重頭部創傷導致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情境
依保額一次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我們依條款列示特定傷病項目認定範圍,認定標準較單純七項標準擴大涵蓋更多病灶,須附神經內外科診斷書、腦部影像檢查報告(CT/MRI)與失能等級評估書,意外事故不受等待期限制依條款一次給付保額
投保後第60日確診慢性腎衰竭並開始接受血液透析治療療程
依條款不予給付
我們依「重大疾病保險示範條款」第六條疾病等待期三十日已過,惟須確認是否屬投保前已存在之既往症未告知情形,若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未據實告知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要保人應於投保時據實告知腎功能檢查紀錄與相關就醫病史
65歲被保險人罹患條款列示之肝硬化末期並完成肝臟移植手術治療
依保額一次給付重大器官移植保險金
我們依條款列示重大器官移植屬七項重大疾病範圍內,須附移植手術紀錄、捐贈來源證明、術前評估報告與術後追蹤紀錄申請給付,依條款一次給付保額並啟動豁免保費機制免繳續期保費,醫療文件需經主治醫師簽章認證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精選傷病定期健康保險保費取決於年齡、性別、保額、給付次數、等待期、豁免保費與保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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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