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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建物損失、屋內財物、清理或住宿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商業場所火災保障、營業中斷損失、機器設備」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戰爭、核能災害、故意行為」。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店家、辦公室或工廠有設備存貨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商業火災保險需為承保火災、爆炸或附加事故造成投保標的損失,依保額、重置成本與不足額比例分攤計算。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建築物火災 | 依保額在限額內 | 商業建築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所致毀損,依條款及保險法第七十條財產保險章理算理賠金額並適用不足額分攤條款 |
| 營業生財器具 | 依方案限額 | 店鋪內生財器具、機器設備因承保事故致毀損,依重置成本或實際現金價值認定;須事先建立完整財產清冊作為理賠舉證 |
| 存貨損失 | 依方案限額 | 存貨因承保事故致毀損或滅失依條款計算實際損失,採固定保額或浮動保額(依存貨水位調整);事故時須附存貨清單與進貨憑證 |
| 營業中斷損失(附加) | 依方案限額 | 因承保事故致營業中斷期間之利潤損失與必要費用,須加保營業中斷險始得給付;須附營業利潤證明與停業期間文件 |
| 颱風洪水(附加) | 依方案限額 | 因颱風、洪水、淹水所致毀損,依條款規範辦理;低窪地區或一樓商業場所可依風險評估加保附加條款補強保障 |
| 地震險(附加) | 依方案限額 | 因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所致毀損屬條款除外,須以附加條款加保;依條款分項計算理賠金額並依事故認定範圍 |
| 投保標的 | — | 辦公室、店鋪、工廠、倉庫等商業用途建築物與內部財產;須依營業性質申報投保並評估行業風險與費率級距 |
| 除外事項 | — | 戰爭、核能災害、故意行為依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與條款除外;地震、颱風、洪水須加保附加條款始享保障範圍 |
餐廳廚房油鍋失火致裝潢與設備損失合計80萬元
依保額在限額內依損失分項給付
建築物、生財器具、存貨依保額限額分項給付須附消防隊火災證明與損失清單;依保險法第七十七條超額保險與第八十二條複保險規範同步審視,避免重複承保產生不當得利情形;依條款及保險法相關規定逐項核對承保事故與給付範圍之適用情形以確保權益完整
電器走火致辦公室全棟燒毀含電腦設備與文件損失
依保額在限額內給付
建築物本體與動產分項給付,重要文件之重製費用依條款規範辦理;事故發生後須建立財產清冊(生財器具、設備、存貨)便於理賠時舉證,依重置成本或實際現金價值認定理算金額;依條款及保險法相關規定逐項核對承保事故與給付範圍之適用情形以確保權益完整
工廠失火致2個月無法營運且營業利潤損失200萬元
若已加保營業中斷險依方案限額給付
營業中斷損失須加保營業中斷險始得給付,未加保者僅理賠財產損失依條款及保險法第七十條辦理;營業中斷險須附營業利潤證明與停業期間文件作為理賠依據之佐證;依條款及保險法相關規定逐項核對承保事故與給付範圍之適用情形以確保權益完整
地震致工廠廠房裂縫與機器設備損失欲申請理賠
依條款除外責任未加保地震險者不予給付
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所致毀損依條款屬除外責任,須以附加條款加保始生效力;依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認定事故與損失之因果關係,未加保者僅能自行承擔損失無法請求理賠;依條款及保險法相關規定逐項核對承保事故與給付範圍之適用情形以確保權益完整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商業火災保險保費取決於建物構造、用途、樓層、投保金額、動產/營業設備價值與是否附加地震或其他事故。
住宅災害費用補償附加條款
臺灣產物保險
保房屋或財物
住宅輕損地震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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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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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綜合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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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超額保障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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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開車事故
住宅輕損地震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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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房屋或財物
本頁資訊來源:南山產險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