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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體傷+財損、可搭配超額責任險、82折優惠」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駕駛人自身、故意行為」。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常開車,最怕撞到別人要賠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第三人責任保險需確認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依責任比例、每一事故限額與基礎/超額啟動條件理賠。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第三人體傷責任 | 依投保方案(常見體傷每人 200 萬以上) | 泰安產物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保險汽車造成第三人之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等體傷賠償責任,依條款於每人體傷與每事故體傷限額內依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比例給付 |
| 第三人財損責任 | 依投保方案(常見財損 30 萬以上) | 承保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保險汽車造成第三人車輛、建物、財產之損失賠償責任,依方案每事故財損限額內依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比例給付,超出限額部分由超額責任險補位或自行負擔 |
| 與強制險之分層補位 | — | 強制險法定 20 萬傷害醫療、200 萬失能與身故為底層保障僅承保車外受害第三人;本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為強制險上層保障,分為體傷與財損兩部分,超出強制險法定上限部分由本險體傷部分接續理賠,財損部分則由本險直接承保 |
| 保險人直接給付選擇權 | 依條款限額 | 依《保險法》§94 責任保險人對受害人之直接給付選擇權,肇事者拒絕和解時保險人得依條款介入處理,第三人依《保險法》§90 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 |
| 代位求償權 | — | 依《保險法》§53 代位求償權,保險人於損害填補後依條款取得對肇事第三人之求償順位,理賠後依條款向應負責任之加害人或共同侵權人求償 |
| 出險通知義務 | — | 依《保險法》§62 出險五日通知義務,違反通知義務將觸發條款減免賠付計算公式,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事故後五日內通知泰安產物保險辦理出險登記與後續調查 |
| 線上投保優惠 | 82 折 | 依官網公告活動條件,透過泰安產物線上投保通路適用 82 折優惠;折扣適用於主約保費,與後續加保超額責任險、車體險等附加險種之保費另計 |
| 除外責任 | — | 駕駛人本人傷害(須由駕駛人傷害險另保)、保險汽車本身車體損失(須由車體險另保)、酒駕、無照駕駛、毒駕、競賽用途、故意行為等多為條款除外項目,依《保險法》§29 故意行為除外 |
一般車禍對方體傷需就醫致對方住院 5 日,醫療費合計 32 萬元
強制險法定 20 萬醫療額度後,於體傷限額內依肇事責任比例賠付剩餘 12 萬
我們依條款看到強制險法定 20 萬醫療額度用罄後由本第三人責任險體傷部分依肇事責任比例接續賠付剩餘 12 萬,體傷部分另含對方工作損失、看護費等項目,受害人持診斷證明、醫療收據與警方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依條款申請
撞壞他人車輛或路邊財物造成維修費 28 萬元
於財損責任限額內依肇事責任比例賠付實際損失(強制險不含財損)
我們依條款看到強制險僅承保受害第三人之傷害不含財損部分,財損完全由本第三人責任險承保,依方案財損限額內依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比例給付,若維修金額超過財損額度,超額部分需由超額責任險補位或自行負擔
酒測值 0.30 mg/L 駕駛人肇事造成第三人重傷與財損
依條款不予給付
我們依條款看到酒駕屬除外項目,泰安產物依本第三人責任險條款不予給付;強制險法定上限部分仍須先賠付受害第三人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9 向駕駛人代位求償全額,但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體傷與財損部分依條款除外
肇事五日後才通知保險公司出險登記
依《保險法》§62 出險通知義務違反觸發條款減免賠付計算
我們依條款看到《保險法》§62 出險五日通知義務違反將觸發減免賠付計算公式,泰安產物可依條款主張因通知遲延造成證據蒐集困難之損失額度減免,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事故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辦理出險登記避免理賠爭議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費會依車種、用途、車齡、駕駛紀錄、保額、自負額與是否搭配強制險/任意險調整。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自用)
臺灣產物保險
只保意外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自用)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負額附加條款
臺灣產物保險
高額醫療補強
汽車雇主責任保險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汽車雇主責任保險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附加條款-自用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本頁資訊來源:泰安產險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