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解析
保險法第 105 條是保護被保險人「自決權」的核心條文。法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法不得為他人壽險之被保險人,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其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實務上的核心要件有三:
第一,「書面同意」的形式要求。被保險人須在要保書上親自簽名同意保額與受益人。若由業務員代簽、由要保人代簽,契約得被認定無效,過去類似爭議多次出現在跨國婚姻保險詐騙案。
第二,「未成年人喪葬費保險」的特別限制。實務上 15 歲以下兒童的喪葬保險金額上限明確(依現行遺贈稅法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計算)。超出部分契約無效,不會因為要保人多繳保費而擴大給付範圍。
第三,受益人指定變更的同意權。被保險人於契約期間有權隨時要求變更受益人,要保人即使是父母或配偶,沒有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單方變更。
對保戶而言,這條的實務意義是:他人替自己投保時要看清楚要保書、確認保額與受益人;發現被代簽或保額超過合理範圍者,可主張契約無效。
實務適用情境
- 1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投保高額壽險未經本人簽名同意,後續離婚爭議
- 212 歲兒童父母投保 500 萬元喪葬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主張超額無效
- 3公司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未經員工同意,員工離職後爭議
常見搜尋問題
- Q1.保險法第 105 條未經同意投保契約有效嗎?
- Q2.兒童喪葬保險上限是多少?
- Q3.公司為員工投保需要員工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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