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解析
保險法第 109-2 條補充第 109 條的給付例外。法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越獄致死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實務上的核心要件有二:
第一,「犯罪處死」的範圍。台灣現行刑法仍有死刑,被保險人經終局判決執行死刑者,壽險不予給付。但若是冤獄平反、或於監所期間因病死亡,不在此條規範內。
第二,「拒捕、越獄致死」的具體情境。被保險人於警方執行逮捕時開槍對峙、或越獄過程中被警方擊斃,屬此條範圍。但若是被警方誤擊、過度執法致死,多數判決認為仍應依條款給付。
實務上這條罕用,但在重大刑案受刑人壽險爭議中常被援引。對保戶而言,這條的實務意義是:除最極端情境外,壽險的給付範圍仍寬廣,連自殺 2 年條款都仍可在期滿後給付,刑事責任致死的例外屬於少數特殊情形。
實務適用情境
- 1被保險人經終局判決執行死刑,遺族申請壽險被拒
- 2被保險人越獄過程中被警方擊斃,受益人申請給付遭拒
- 3被保險人於警方逮捕對峙中身亡,遺族主張非「拒捕致死」
常見搜尋問題
- Q1.保險法第 109-2 條犯罪處死壽險賠嗎?
- Q2.服刑期間病死壽險會賠嗎?
- Q3.拒捕被擊斃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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