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解析
保險法第 132 條是「傷害保險」(俗稱意外險)的承保範圍定義。法條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實務上的核心要件有四:
第一,「外來」要件。傷害保險的給付前提是「外來」的事故,內因性疾病(如心肌梗塞、腦中風)原則上不在承保範圍。但「外來事故誘發內因」(如車禍導致中風)多數判決認為可賠。
第二,「突發」要件。事故必須是「非預期、無法防止」的突發事件。慢性病惡化、過勞死、職業病等多不屬於「突發」。
第三,「非疾病所致」的因果關係。傷害死亡與疾病死亡的競合爭議是實務最複雜的部分。實務多採「兩階段判定」:先看是否有外來突發事故,再看事故與傷害結果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四,等待期。意外傷害險通常無等待期(投保生效即承保),這跟醫療險、重大傷病險不同,是意外險的優勢。
對保戶而言,這條的實務意義是:意外險的承保範圍狹於想像,常見爭議集中在「猝死是否屬意外」「跌倒致心臟病發是否屬意外」這類灰色地帶。投保時看清楚條款的「意外定義」與「除外事項」比保額重要。
實務適用情境
- 1夜跑時心肌梗塞猝死,遺族申請意外險被拒
- 2跌倒撞到頭引發腦溢血死亡,意外險與壽險競合爭議
- 3工地高處摔落致失能,意外險按失能等級表給付
常見搜尋問題
- Q1.保險法第 132 條意外險的「意外」怎麼定義?
- Q2.猝死意外險會賠嗎?
- Q3.意外傷害險有等待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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