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解析
保險法第 64 條是台灣保險爭議實務中最常被援引的條文之一。它的核心要件有三:
第一,告知義務以「書面詢問」為界。被保險人只須回答要保書上列出的問題,沒有被問到的事項不在告知範圍內。「合理推論應該知道」的疾病若未列在要保書上,原則上不在義務範圍。實務上,這條規定保護了保戶——告知範圍只到要保書詢問為止,業務員口頭再問的事項不屬於正式書面詢問。
第二,未告知或不實告知的解除條件。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保險人才能解除契約。換句話說,未告知必須跟「危險估計」有因果關係,無關緊要的未告知不構成解除事由。
第三,除斥期間。保險人在「知有解除原因」後 1 個月內、契約成立後 2 年內必須行使解除權,逾期消滅。實務上,契約成立後 2 年是關鍵——許多爭議發生在投保 1.5 年到 2.5 年區間,除斥期間是否屆滿成為核心攻防點。
對保戶而言,這條的應用重點是:投保時要把書面詢問的每一題據實填寫並保留影本;事故發生後若被質疑未告知,主張「書面詢問範圍內未列」是首要抗辯。對保險公司而言,主張解除契約必須舉證該未告知事項與「危險估計」有因果關係,不是任何未告知都構成解除事由。
實務適用情境
- 1投保 18 個月後罹癌,保險公司主張投保前血壓略高未告知,要求解除契約
- 2醫療險投保 3 年後申請理賠,公司質疑職業告知不實
- 3壽險受益人申請身故給付,公司主張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有慢性病未告知
常見搜尋問題
- Q1.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怎麼判斷?
- Q2.2 年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 Q3.書面詢問範圍以外的事項要不要告知?
- Q4.解除契約的舉證責任在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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