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解析
保險法第 127 條處理人身保險中「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或妊娠中」的給付例外。法條核心要件是: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形中者,保險人對該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這條規定的實質效果是把「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排除在保障範圍外。實務上的應用集中三類情境。
第一,「投保前已知疾病」的範圍。法條用「已在疾病中」描述,比「已被診斷」嚴格——醫療文獻上認定為疾病狀態(即使尚未確診)即可能落入範圍。實務上保險公司會用就醫紀錄、健保資料、醫療紀錄等推論。
第二,與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的競合關係。同一個未告知的疾病,可能同時觸發第 64 條的解除契約權與第 127 條的給付例外。保險公司可選擇主張,但實務上多以第 64 條主張較強,因為解除契約後不需給付任何金額。
第三,「妊娠中」的特殊地位。投保前已懷孕的保戶,其後續的分娩、剖腹、妊娠併發症都可能落入第 127 條的給付例外。新婚或計劃生育的保戶投保時要特別注意條款設計。
對保戶而言,這條的應用重點是:投保前若有醫療紀錄存在,主動告知並要求加批註(如「除外不保」)比單純不告知更穩妥,因為加批註後該疾病雖不在保障內,但其他疾病的保障仍有效;未告知則可能觸發解除契約。
實務適用情境
- 1投保 1 年後因子宮肌瘤切除手術申請理賠,公司主張投保前已有相關就醫紀錄
- 2投保醫療險時已懷孕未告知,分娩時申請給付
- 3投保前已有甲狀腺結節未告知,後來確診甲狀腺癌申請重大傷病給付
常見搜尋問題
- Q1.保險法第 127 條投保前疾病怎麼判定?
- Q2.投保前已懷孕分娩會賠嗎?
- Q3.投保前未確診但有就醫紀錄會不會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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