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解析
保險法第 137 條確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為保險業的主管機關。法條規定保險業之設立、變更、合併、解散、停業、復業、清理、處分等事項,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對保戶的實務意義在於:
第一,停售商品的主管機關監理。保險公司停售商品須報請金管會核准,並對既保戶權益作說明。停售後既保戶的權益依「停售後續權益說明」處理,包含保費、條款、續保規則。
第二,保險公司合併與接管。實務上有保險公司因清償能力不足被金管會接管的案例(如安泰人壽併入富邦人壽、國華人壽被接管)。接管後保戶權益受「安定基金」保障,原契約多由接管方承接。
第三,停業與復業的監理。保險公司財務狀況惡化時金管會可命令停業整頓。期間理賠流程不中斷,但新單可能暫停。
第四,申訴與裁罰公告。金管會新聞稿公告的裁罰案件可作為保戶評估保險公司風險的參考。
對保戶而言,這條的實務意義是: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主管機關裁罰紀錄、商品異動歷史,都可透過金管會官網查詢,是投保前的盡職調查項目。
實務適用情境
- 1保險公司被金管會接管,既保戶權益處理流程
- 2保險公司因清償能力不足被合併,原保單條款是否改變
- 3金管會公告裁罰特定保險公司,保戶評估是否續保
常見搜尋問題
- Q1.保險法第 137 條保險公司被接管保戶怎麼辦?
- Q2.金管會的裁罰紀錄怎麼查?
- Q3.保險公司清償能力不足會影響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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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解析屬於編輯整理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與律師、法官、評議委員之認定為準。 原文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02&FLNO=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