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解析
保險法第 108 條是壽險契約「形式要件」的法源。法條規定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 55 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種類;保險期間之起訖;保險費及其交付方法;訂約之年月日。
這條規定的實務意義在於:契約若漏未記載任一項,法院實務上多認為契約仍有效,但漏記事項保險公司不能事後補充作為理賠抗辯。例如保險期間未具體記載者,無法主張「保險事故發生於期間外」拒賠。
實務上常見三個爭議情境:
第一,年齡誤載。要保書上的年齡若與身分證年齡不符,保險公司可援引保險法第 122 條主張按真實年齡調整保費或保險金額,但不能直接拒賠。
第二,保險金額是否包含紅利。利變型保單的「宣告利率超額分紅」是否計入「保險金額」常有爭議。實務多認為條款明訂者從條款,未訂者以「基本保額」為準。
第三,受益人未記載。受益人欄空白者,依保險法第 113 條視為由被保險人遺產繼承人受益。
對保戶而言,這條的實務意義是:簽要保書時要逐項核對年齡、保額、保險期間、繳費方式四項,避免日後爭議。
實務適用情境
- 1要保書年齡誤載小 5 歲導致保費偏低,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主張按實際年齡調整
- 2受益人欄空白,被保險人身故後由遺產繼承人爭議受益順位
- 3保險期間記載不清楚,事故發生時點是否在保期內爭議
常見搜尋問題
- Q1.保險法第 108 條漏寫事項契約還有效嗎?
- Q2.年齡誤載保費怎麼算?
- Q3.受益人欄空白怎麼辦?
本條相關保險主題
同一母法的其他條文
本頁解析屬於編輯整理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與律師、法官、評議委員之認定為準。 原文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02&FLNO=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