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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癌症診斷金、癌症治療費、癌症住院/手術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癌症一次給付保險金、標靶藥物治療保險金、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投保前已罹癌、原位癌(部分除外)」。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先準備罹癌後一筆現金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醫靶照防癌終身保險需符合條款定義的癌症診斷或治療事實;原位癌、初期癌與重度癌症的給付比例通常不同。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初次罹癌一次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依條款被保險人於等待期90日後初次經病理切片診斷確定罹患條款所載癌症,依《保險法》第125條人壽保險章給付 |
| 標靶藥物治療保險金 | 依保額按次給付 | 依條款符合所載標靶藥物清單與適應症並有合格處方,依《保險法》第65條2年請求權消滅時效內檢具收據請求 |
| 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 依保額按次給付 | 依條款因癌症接受放射線治療之每次給付,需檢具治療紀錄與醫師證明,依條款於療程內累積給付保險金 |
| 癌症住院醫療日額 | 依保額按日給付 | 依條款被保險人因癌症住院之每日定額給付,與放射線治療給付可同時併計理賠,依條款於住院期間逐日核算 |
| 原位癌比例給付 | 依條款比例給付 | 依條款原位癌或部分輕度癌依比例給付(多為10%至25%),與侵襲性癌之一次給付倍率分項計算給付金額 |
| 等待期 | — | 依條款癌症等待期90日,等待期內初次罹癌依條款除外,依《保險法》第127條疾病保險於契約訂立時已存在疾病不予給付 |
| 投保前已罹癌除外 | — | 依《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與第127條規定,投保前已罹癌屬條款除外,要保時須誠實告知健檢報告與既往病史紀錄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 | 依《保險法》第65條請求權消滅時效2年內請求,依條款檢具病理切片診斷、合格處方與治療紀錄佐證請求 |
45歲被保險人於等待期後初次診斷大腸癌第二期,接受化療與標靶治療療程
依保額累積一次罹癌金加按次標靶與化療給付
依條款於等待期90日後初次經病理切片診斷確定罹癌,依《保險法》第125條給付一次罹癌保險金,加計標靶藥物按次給付與化療按次給付,依條款限額逐項核給保險金,依《保險法》第65條2年時效內檢具收據請求
55歲被保險人診斷乳癌原位癌
依條款比例給付一次罹癌金
依條款原位癌依比例給付(多為10%至25%)與侵襲性癌一次給付倍率不同,依條款檢具病理切片診斷請求保險金,依《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於要保時須誠實告知健檢結果,依條款於請求權消滅時效2年內請求核給
癌症住院期間接受放射線治療療程連續15次
依保額按日住院給付加按次放射線給付
依條款癌症住院日額按日給付,放射線治療依條款按次給付,兩者可同時併計理賠,依條款於療程內累積給付,依《保險法》第65條請求權消滅時效2年內檢具治療紀錄與醫師證明請求依條款核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內初次罹癌經病理切片診斷確定
依條款不予給付
依條款癌症等待期90日為條款核心設計,等待期內初次罹癌屬條款除外責任範圍,依《保險法》第127條疾病保險於契約訂立時已存在疾病不予給付保險金,要保時須對照 InsProd productId=257321MZ2B00323A11Z10000003 揭露版本依條款認定承保責任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醫靶照防癌終身保險保費受年齡、性別、保額、繳費年期、宣告利率/預定利率與解約成本設計影響。
新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臺銀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項目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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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初期或輕度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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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守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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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友邦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