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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長照一次金、每月照護金、豁免保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1-6級失能月額給付、失能扶助金按月給付、保證續保」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未達長照認定、短期失能未持續、既往狀態未告知」。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先用定期保費準備看護費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新一路相挺一年定期失能扶助保險附約需符合長照、失能或生活自理能力認定,並可能需定期提出仍符合狀態的證明。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失能保險金(1-11級一次給付) | 依保額按失能等級表比例一次給付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致成失能等級表第1級至第11級之失能,依條款比例計算給付,第1級對應100%、第6級對應50%、第11級對應5%,須附失能診斷證明書與相關醫學鑑定文件。 |
| 失能扶助金(1-6級月給付) | 依保額按月給付 | 被保險人經認定符合失能等級表第1級至第6級失能者,自失能日起依條款按月給付失能扶助金,給付期間以條款所載最高給付月數或被保險人身故時為限,提供長期照護資金流入。 |
| 疾病等待期條款 | — | 依條款「疾病通常30日」等待期,契約生效日起30日內因疾病所致之失能不在保障範圍;意外傷害事故則自契約生效起無等待期限制,意外致失能即可依條款申請給付。 |
| 保證續保特性 | — | 本附約具「保證續保」設計,被保險人無須重新審核體況即可逐年續保至條款所載年齡上限為止,續保保費依當時年齡與費率表重算,依條款續保條件辦理。 |
| 附加於主約之契約結構 | — | 本附約須附加於安達人壽指定之主約方得生效,主約一旦停效、解約、失效或屆滿時,本附約效力亦隨同停止,要保人於申辦前可確認主約之繳費期間與附約規劃年限是否一致。 |
| 失能等級認定基礎 | — | 依《保險法》第127條健康保險章與行政院主管機關核定之失能等級表辦理認定,依失能等級表79項目對應之等級與比例計算,與長照險之巴氏量表認定基礎不同。 |
| 除外責任條款 | — | 依條款「未達長照認定」「短期失能未持續」「既往狀態未告知」屬除外項目,另故意行為、犯罪行為、戰爭、核能事故、酒駕等法定除外責任亦依條款不予給付。 |
| 豁免保費機制 | — | 依條款被保險人於符合特定失能等級時,可豁免後續續期保費繼續享有保障,依條款豁免條件與主約豁免條款整體適用,依保額延續至條款所載期間屆滿為止。 |
40 歲被保險人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致雙下肢機能完全喪失,經醫院認定符合失能等級表第1級失能
依保額按第1級100%比例一次給付失能保險金,並依保額按月給付失能扶助金
我們依條款看到第1級失能同時符合「1-11級失能一次給付」與「1-6級失能月額給付」兩段式架構,意外事故無等待期限制即可申請;申請時須備妥警方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急診病歷、住院病歷、失能診斷證明書與失能等級鑑定文件,依《保險法》第127條健康保險章辦理。
45 歲被保險人因疾病導致單眼失明,經眼科診斷符合失能等級表第7級失能
依保額按第7級失能比例一次給付,不再每月給付失能扶助金
我們依條款看到第7級失能屬「失能等級表1-11級」一次給付範圍但非「1-6級失能月額給付」級距,因此本案僅核發一次性失能保險金;申請時須確認已通過「疾病通常30日」等待期,並備妥病歷、診斷證明書與失能診斷書,依條款給付比例計算。
50 歲被保險人因高處墜落致雙耳聽力喪失,經醫院鑑定符合失能等級表第5級失能
依保額按第5級比例一次給付失能保險金,並依保額按月給付失能扶助金
我們依條款看到第5級失能同時落在1-11級一次給付與1-6級月扶助金雙軌範圍,意外事故自契約生效起無等待期限制;申請時須備妥事故證明、醫院病歷、聽力檢查報告與失能診斷書,依條款比例計算後依保額按月給付扶助金作為長期生活費補貼。
35 歲被保險人罹患糖尿病併發足部壞疽於契約生效後第20日截肢,事故發生於疾病等待期內
依條款於疾病等待期內所致失能不予給付
我們依條款看到「疾病通常30日」等待期內初次發生疾病所致失能屬條款除外項目,本案於第20日發生屬等待期內事件依條款不予給付;另須提醒若投保時未誠實告知糖尿病病史,依《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規定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僅依條款返還保價金。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新一路相挺一年定期失能扶助保險附約保費取決於年齡、性別、保額、給付次數、等待期、豁免保費與保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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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安達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