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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癌症診斷金、癌症治療費、癌症住院/手術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保障至85歲、癌症手術保險金、標靶治療保險金」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投保前已罹癌、原位癌(部分除外)」。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先準備罹癌後一筆現金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愛無價85防癌健康保險需符合條款定義的癌症診斷或治療事實;原位癌、初期癌與重度癌症的給付比例通常不同。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初次罹癌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遠雄人壽「愛無價85防癌健康保險」投保後經 90 日等待期確診初次罹患條款定義之癌症(含原位癌依條款比例)時依條款一次給付,依「初次罹癌定義」核賠 |
| 癌症住院日額 | 依保額按日給付 | 因癌症住院之每日定額給付,與實際醫療支出無關,依條款認定癌症住院範圍按日核賠依條款規範運作 |
| 癌症手術保險金 | 依條款手術倍數給付 | 因癌症接受條款列載手術,依倍數計算給付,須檢附手術同意書與診斷證明依條款認定手術項目 |
| 標靶治療保險金 | 依條款給付 | 因癌症接受條款列載之自費標靶藥物治療時依條款分項給付,與化療項目分流計算,須對應健保藥證或醫師處方 |
| 癌症身故保險金 | 依條款一次給付 | 因癌症身故依條款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依《保險法》§125 規範運作並依條款認定範圍核賠 |
| 保障期間與等待期 | 依條款承保至 85 歲、等待期 90 日 | 定期型保障至 85 歲期滿無保障,癌症等待期 90 日內確診不予給付,期滿後可參考續保條件或銜接終身型替代方案 |
| 原位癌與初期癌 | 依條款比例給付 | 原位癌依條款比例給付(多為一次金的 10-30%),與初次罹癌定義之給付比例分流計算,須依條款逐條認定承保範圍 |
| 除外責任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投保前已罹癌、原位癌部分除外、健康聲明違反、戰爭、核子事故與故意行為屬除外項目,依《保險法》§127 健康保險章規範運作 |
我們以 50 歲投保人投保滿 1 年初次確診大腸癌第二期之情境為例
初次罹癌一次金(依保額)+ 後續住院/手術依項目給付
符合「初次罹癌定義」之一次金可作為治療初期費用緩衝,後續住院、手術按條款項目分別給付,須通過「等待期90天」且非「投保前已罹癌」屬「保障至85歲」承保範圍,依 InsProd productId=216321MZ2B30722A11Z10000005 核對承保版本
我們以 48 歲被保險人因乳癌接受手術切除並住院 5 日之情境為例
癌症住院日額 5 日 + 「癌症手術保險金」倍數給付
住院日額按日給付每日定額,手術倍數依條款列載項目計算,自費標靶藥物可申請「標靶治療保險金」項目分項給付,依條款認定癌症治療範圍核賠依條款規範運作並依分項項目分別計算
我們以 45 歲被保險人因肺癌接受化療與標靶治療共 6 個月之情境為例
依「標靶治療保險金」與化療項目分別給付
依「一次給付/分項給付」設計於治療各階段持續理賠,須非「投保前已罹癌」且超過「等待期90天」方屬「保障至85歲」承保範圍,標靶治療與化療分項計算不重複給付依條款認定核賠
我們以 40 歲投保人投保第 60 日確診甲狀腺癌之情境為例
依條款不予給付
於等待期 90 日內確診屬條款明定除外,本附約依除外條款不予給付,依《保險法》§127 健康保險章規範運作,須於投保滿 90 日後方可申請初次罹癌保險金依條款認定範圍核賠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愛無價85防癌健康保險保費取決於年齡、性別、保額、給付次數、等待期、豁免保費與保障期間。
新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臺銀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項目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癌症初期或輕度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鳳守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新防癌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守愛溢生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本頁資訊來源:遠雄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