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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癌症診斷金、癌症治療費、癌症住院/手術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終身+保本、0-55歲、罹癌時給現金」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投保前已罹癌、原位癌(部分除外)」。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先準備罹癌後一筆現金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需符合條款定義的癌症診斷或治療事實;原位癌、初期癌與重度癌症的給付比例通常不同。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初次罹癌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經病理切片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條款定義之惡性腫瘤,初次罹癌依保額一次給付,依條款認定後一次性核給相關保險金 |
| 原位癌與第一期癌 | 依保額按條款比例給付 | 條款多以全給付癌別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比例給付,依各保單條款為準,依病理切片報告認定相關癌別之分期 |
| 癌症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給付 | 因癌症身故依條款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憑死亡證明與癌症病歷證明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身故給付辦理相關理賠申請 |
| 滿期或身故保本 | 依條款給付 | 終身保本型設計,條款約定滿期或身故時返還已繳保費或保額之一定比例,作為遺族現金流並依條款結算相關權益 |
| 等待期規定 | 九十日 | 癌症等待期九十日,等待期內初次罹癌不予理賠並退還已繳保費,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等待期規定辦理相關承保事項 |
| 投保年齡限制 | 零至五十五歲 | 依條款投保年齡限零至五十五歲,超過此年齡區間者依條款不在承保範圍辦理相關核保與承保事項之認定 |
| 除外責任認定 | — | 投保前已罹癌與部分原位癌依條款不賠,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據實告知義務認定,未告知致癌病史依條款於二年內可解除契約 |
| 理賠之給付不影響保本權益 | — | 依金管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揭露義務,及保險法第二十五條保價金規定、第一百四十六條準備金提存規範辦理 |
四十歲被保險人確診乳癌第二期申請初次罹癌保險金
依保額一次給付
經病理切片確認屬條款定義之惡性腫瘤,初次罹癌依保額一次給付,可運用於自費標靶藥、手術費、收入替代,憑病理報告、診斷證明與病歷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健康保險章辦理相關理賠申請事項與文件審查程序。
五十歲被保險人確診甲狀腺乳突癌侷限期之原位癌
依保額按條款比例給付
原位癌與第一期癌依條款比例給付多為全給付癌別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實際比例以該商品條款為準,憑病理切片報告、診斷證明依條款認定之比例核給相關保險金並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健康保險章辦理。
六十歲被保險人非因癌症身故保單期滿前往生
依條款返還已繳保費或保額一定比例
保本機制依條款於身故時返還已繳保費或約定比例之保額,作為遺族現金流,憑死亡證明、除戶謄本與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辦理,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身故給付規定與第二十五條保價金規定辦理相關權益結算事項。
投保第六十日於等待期內初次確診癌症之給付認定
依條款退還已繳保費並終止契約
癌症等待期九十日內初次罹癌依條款多退還已繳保費並終止契約,不予理賠,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等待期規定辦理,憑病理切片報告與診斷證明依條款認定處理相關理賠申請事項與契約終止後之退費處理。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保費受年齡、性別、保額、繳費年期、宣告利率/預定利率與解約成本設計影響。
新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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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遠雄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