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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意外身故/失能、意外醫療費、骨折或燒燙傷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意外身故/失能、兒童傷害保障、只保意外事故」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疾病造成、非突發外來事故、高風險或違規行為」。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通勤、外勤或活動量高,想補意外風險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享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以外來、突發、非疾病事故為核心,需事故證明、診斷書與醫療收據;疾病造成者通常不賠。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意外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因外來、突發、非疾病所致事故於一百八十日內身故,依條款給付身故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依保險法第一○七條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身故給付限制辦理 |
| 意外失能保險金 | 依失能等級表比例給付 | 因意外事故導致失能等級表七十九項所列失能,於事故一百八十日內確診,依一至十一級按保額比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百給付辦理 |
| 大眾運輸事故加倍給付 | 依條款比例加倍 | 搭乘條款列載之大眾運輸工具如客運、火車、捷運、民航客機等期間因意外事故身故或失能,依條款加倍給付意外身故失能保險金 |
| 兒童傷害失能加給 | 依條款比例加給 | 被保險人為條款定義之未成年人,發生失能等級表認定失能時依條款比例加給,依保險法第一○七條身故給付限制辦理 |
| 附約定位 | 須附加於主約 | 本附約須附加於富邦人壽主約投保,不可單獨投保,主約停效附約連動失效,依保險法第一○九條附約共通限制辦理 |
| 職業類別費率結構 | 依職業類別對應費率 | 依職業類別一至六類分級費率,一類為辦公室、四類以上為重體力,五至六類常見限制承保,職業變更須通知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辦理 |
| 投保年齡 | 零至六十五歲 | 依條款承保零至六十五歲被保險人,未滿十五歲適用保險法第一○七條身故給付限制,續保條件依條款與主約存續為前提辦理 |
| 除外責任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疾病造成、非突發外來事故、高風險或違規行為、戰爭、酒駕、自殺及條款其他列示除外項目依條款不予給付,依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與第一○九條辦理 |
搭乘客運途中發生事故致五級失能,保額一百萬元
失能金六十萬元加大眾運輸加倍給付依條款比例
我們依條款失能等級表第五級按保額百分之六十比例給付六十萬元失能金,並依大眾運輸加倍條款認定本案發生於搭乘客運條款列載之大眾運輸期間另行加給,理賠申請須檢附失能診斷書、事故證明與搭乘證明文件並於事故一百八十日內依條款辦理請求程序
未成年被保險人因意外致八級失能,保額一百萬元
失能金三十萬元加兒童傷害失能加給依條款比例
我們依條款失能等級表第八級按保額百分之三十比例給付三十萬元失能金,並依兒童傷害失能加給條款認定被保險人為條款定義之未成年人另依比例加給,依保險法第一○七條未滿十五歲身故給付限制與失能加給機制之差異辦理理賠核給程序
通勤騎乘途中意外身故,受益人為配偶,保額兩百萬元
意外身故保險金兩百萬元一次給付
我們依條款認定本案因外來、突發、非疾病事故於一百八十日內身故符合意外身故定義要件,受益人為配偶依保單載明給付兩百萬元,理賠申請須附相驗證明、死亡證明書與事故證明文件並依保險法第一○七條與一○九條辦理身故保險金請求程序
因疾病引發之中風造成行動不便申請意外失能理賠
依條款不予給付
我們依條款除外責任之「疾病造成」與「非突發外來事故」項目認定本案屬疾病所致非意外事故範圍,意外傷害險僅限符合外來、突發、非疾病三要件之事故所致失能,疾病引發之失能應由失能扶助險或重大疾病險承接,本附約依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規範不予給付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享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保費多受職業等級、保額、意外醫療限額、是否含骨折/燒燙傷與附加保障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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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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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