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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長照一次金、每月照護金、豁免保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失能等級1-11級、失能一次金、失能扶助金月給付」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未達長照認定、短期失能未持續、既往狀態未告知」。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先用定期保費準備看護費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失能照護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需符合長照、失能或生活自理能力認定,並可能需定期提出仍符合狀態的證明。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失能一次保險金 | 依條款失能等級表(共 11 級 79 項)按保額百分比一次給付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導致符合條款失能等級表認定之失能狀態時,依該失能項目對應之給付比例(100%-5%)一次給付 |
| 失能扶助金(部分商品設計) | — | 本附約名稱含「照護」可能設有失能扶助金按月或按年給付之設計,給付期間、給付倍數、最高給付次數以條款明列為準 |
| 一年期續期條件 | — | 本商品為一年期附約,保險期間 1 年;屆期後續期條件、續保至最高年齡、費率調整方式依條款附表明列。富邦人壽多數一年期健康險附約之續期權利屬條款明列權利,但非無條件 |
| 失能等級認定基準 | — | 失能等級認定以條款附表為基準(多採金管會公告之失能等級表),需經醫療機構出具失能診斷書並符合條款定義;認定爭議可循《保險法》§54-1「條款解釋有利被保險人」原則處理 |
| 等待期條款 | — | 疾病等待期通常 30 日;意外事故不受等待期限制。等待期內疾病性失能屬條款除外責任 |
| 條款列示除外責任 | — | 投保前已存在之失能或疾病、被保險人故意行為、自殘、戰爭暴動、犯罪行為、酒駕、毒駕、職業性風險(從事高危險職業)等多屬條款除外責任 |
35 歲被保險人投保 6 個月後因車禍導致左手腕關節喪失機能(失能等級表約第 7 級)
依條款失能等級表第 7 級對應比例給付一次保險金
符合意外事故失能承保事故。應檢附失能診斷書、醫療紀錄、事故證明;失能等級認定以條款附表為準
40 歲被保險人投保 20 日因疾病導致雙足關節機能喪失
0 元(不予給付)
於 30 日疾病等待期內,疾病性失能屬條款除外責任。若同一被保險人於等待期後因疾病導致失能可正常請求
50 歲被保險人投保前已知罹患糖尿病但未告知,投保 1 年後因糖尿病併發導致雙足截肢(失能等級表第 2 級)
0 元(不予給付,且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64 解除契約)
投保前已存在之疾病屬條款除外責任;且重大未告知可導致保險公司於 2 年除斥期間內依《保險法》§64 解除契約並退還相應保險費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失能照護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保費取決於年齡、性別、保額、給付次數、等待期、豁免保費與保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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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