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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重大疾病一次金、特定疾病給付、豁免保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取得重大傷病卡即理賠、一次給付保額100%、定期保障」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先天性疾病、投保前已存在」。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用較低預算補重大傷病一次金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享安心卡重大傷病定期保險需符合重大傷病/疾病清單、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或條款列明診斷條件;多次給付另看間隔與疾病分組。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重大傷病一次金給付 | 依保額一次全額給付 | 初次取得健保署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並排除條款除外項目者,依保額一次給付,理賠後契約終止保險公司不再續保並依條款認定客觀標準辦理 |
| 認定基礎與法源 | 健保重大傷病範圍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與健保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認定,涵蓋約 30 大類數百種疾病,認定客觀以健保署核發之證明書為核心依據 |
| 定期保障期間 | 依契約年期 | 依條款約定年期保障,期滿契約終止且無解約金,繳費期滿保障同步消失,要保人須提早規劃終身型重大傷病險或銜接其他保障產品避免保障空窗 |
| 投保年齡區間 | 0-60 歲 | 依條款限制投保年齡為 0 至 60 歲,未滿 15 歲依保險法第 107 條限制身故給付僅退還保費,逾 60 歲者依條款規範不得新投保須提早規劃 |
| 等待期條款 | 疾病 30 日 | 投保後 30 日內因疾病取得重大傷病證明者依條款不予理賠並退還已繳保費,意外事故無等待期適用,依保險法第 127 條已在疾病中不負給付責任原則辦理 |
| 除外責任項目 | 不予理賠 | 先天性疾病、投保前已存在之疾病、精神疾病等部分項目依條款列示為除外,依保險法第 127 條已在疾病中不負給付責任認定,惡意隱匿病史者契約得解除 |
| 豁免保費機制 | 依條款 | 經保險公司認定符合特定條件時,依條款豁免後續應繳保費,保障繼續有效至期滿契約終止為止,惟豁免條件與認定標準須以條款附表明列為準 |
| 費率區間參考 | 30 歲約 3,000-8,000 元 / 年 | 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保額及核保結果分層精算,定期型費率較終身型親民,惟期滿後保障消失須另行投保銜接保障避免老年罹病風險缺口 |
55 歲被保險人投保 200 萬保額,於投保 1 年後確診大腸癌第二期並取得健保署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
2,000,000 元一次給付
我們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與健保署公告之重大傷病範圍認定大腸癌屬第 2 項惡性腫瘤類,憑重大傷病證明影本、病理檢查報告與診斷證明書申請,理賠後契約終止;本案已過 30 日等待期且非投保前已存在之疾病,依條款一次給付保額全額並依保險法辦理。
58 歲被保險人因慢性腎衰竭符合長期透析條件並取得重大傷病證明
依保額一次全額給付
我們依重大傷病範圍第 7 項慢性腎衰竭需長期透析者認定,憑透析紀錄、腎臟科醫師診斷書與重大傷病證明申請,理賠後契約終止;本商品認定以健保署核發之證明為核心依據,無須逐條對照疾病嚴重程度標準,理賠相對其他重大疾病險更為客觀直接。
投保第 20 日因疾病檢查確診癌症並取得重大傷病證明
0 元並退還已繳保費
我們依條款「等待期30天」規定:投保後 30 日內因疾病取得重大傷病證明者依條款不予理賠並退還已繳保費,等待期屬重大傷病險常見除外設計,目的在防止已知罹病者帶病投保,依保險法第 127 條已在疾病中不負給付責任原則辦理。
45 歲被保險人投保時未告知 3 年前已診斷之 C 型肝炎,5 年後因肝硬化失代償取得重大傷病證明
依個案核保認定,可能依保險法第 64 條解除契約
我們依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與第 127 條「投保前已存在」除外條款提醒:保險公司得於知悉未告知事實後 1 個月內解除契約且不退還保費,惡意隱匿者保險金不給付;告知範圍含 5 年內就診紀錄與重大病史依條款辦理避免理賠爭議。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享安心卡重大傷病定期保險保費取決於年齡、性別、保額、給付次數、等待期、豁免保費與保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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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