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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癌症診斷金、癌症治療費、癌症住院/手術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初次罹癌一次金、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投保前已罹癌、原位癌(部分除外)」。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先準備罹癌後一筆現金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臻心一意防癌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需符合條款定義的癌症診斷或治療事實;原位癌、初期癌與重度癌症的給付比例通常不同。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初次罹患癌症一次保險金 | 依條款保額一次給付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首次經病理組織檢查確診為條款定義之癌症(多採衛福部公告之 ICD-10 編碼為認定基準)時,依條款保額一次給付 |
| 癌症分期給付差異 | — | 本附約 clauseType 為「一次給付/分項給付」,可能依癌症期別(如原位癌、早期癌、重度癌)給付不同比例。具體分項比例以條款附表為準 |
| 一年期續期條件 | — | 本商品為一年期附約,保險期間 1 年;屆期後續期條件、續保至最高年齡、費率調整方式以條款附表明列。一年期費率隨年齡每年調整 |
| 癌症等待期 | — | products.ts 標示「癌症通常 90 日」等待期,即首次罹患癌症於等待期內取得診斷者屬條款除外責任。意外事故造成之相關承保項目不受癌症等待期限制(但本商品為癌症專屬附約) |
| 原位癌與相關前期病變 | — | 原位癌(如子宮頸原位癌、皮膚原位癌)多採部分比例給付(如保額 10%-30%),具體比例以條款附表為準。某些早期病變(如直腸/結腸良性息肉)可能屬條款除外或按更低比例給付 |
| 條款列示除外責任 | — | 投保前已存在之癌症或前期病變、被保險人於等待期內取得診斷、皮膚癌(黑色素瘤除外)多屬部分除外、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慢性期等多屬條款附表規範 |
40 歲被保險人投保 6 個月後經病理檢查確診為肺腺癌第 IIIa 期
依條款保額一次給付(重度癌全額給付)
符合條款定義之癌症承保事故。應檢附病理組織報告、診斷證明、醫療紀錄;條款定義以衛福部 ICD-10 編碼為認定基準
35 歲被保險人投保第 75 日確診子宮頸原位癌
0 元(不予給付)
於 90 日癌症等待期內取得診斷屬條款除外責任。若同一被保險人於 91 日後確診可正常請求
45 歲被保險人投保前已知罹患乳房纖維瘤但未告知,投保 1 年後確診為乳癌
0 元(不予給付,且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64 解除契約)
投保前已知之前期病變屬條款除外責任;重大未告知可導致保險公司於 2 年除斥期間內依《保險法》§64 解除契約並退還相應保險費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臻心一意防癌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保費取決於年齡、性別、保額、給付次數、等待期、豁免保費與保障期間。
新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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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全球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