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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住院費用、手術費用、醫療雜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癌症住院、癌症手術、癌症放化療給付」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投保前已罹癌、原位癌(部分除外)」。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擔心住院雜費和手術自費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臻心全意防癌一年期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需有必要住院、手術或門診治療事實,並以診斷證明、收據、明細與條款限額核算;自負額商品需先扣除自負額。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初次罹癌保險金 | 依保額按條款倍率一次給付 | 我們依條款「初次罹癌定義」認定首次確診癌症(非原位癌)並通過 90 日等待期後一次給付,等待期內初次罹癌依條款屬除外責任 |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依保額按住院日額累計給付 | 我們依條款認定癌症治療住院期間,按每日日額累計給付,含化療住院與放療住院,依條款日數上限核算 |
| 癌症手術保險金 | 依保額按手術等級表倍率給付 | 我們依條款附表所載癌症手術項目,按對應倍率核發手術保險金,與健保支付標準之手術分類對位審核 |
| 癌症放化療給付 | 依保額按每次療程給付限額 | 我們依條款認定門診或住院化療、放療療程,按每次給付限額核發,涵蓋健保部分負擔與部分自費療程 |
| 原位癌部分給付 | 依保額按條款比例給付 | 我們依條款認定原位癌或輕度癌(部分原位癌除外),依條款比例核發(多為 10%-25%),與重度癌全額給付分級區分 |
| 等待期 90 日條款 | 依條款認定 | 我們依條款認定等待期 90 日自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算,等待期內初次確診癌症屬條款除外責任,僅退還所繳保險費 |
| 投保前已罹癌除外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我們依保險法第 127 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除外規定與條款明列項目認定投保前已罹癌不在承保範圍 |
| 一年期附約續保結構 | 依條款續保條件 | 我們依條款認定本附約屬一年期商品,依條款續保條件辦理續保,費率依年齡分層調整,最高續保年齡依條款限制 |
|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
| 20歲 | 2,200元/年 | 2,000元/年 |
| 30歲 | 3,500元/年 | 3,000元/年 |
| 40歲 | 5,500元/年 | 4,800元/年 |
| 50歲 | 9,200元/年 | 7,800元/年 |
* 以上費率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依個人條件(年齡、性別、職業等)而異。
投保滿 6 個月後確診肺腺癌第 II 期(重度癌)
依保額一次給付初次罹癌保險金
我們依條款「初次罹癌定義」與等待期 90 日條款認定通過等待期後首次確診重度癌,憑病理組織切片報告、診斷證明書、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與保險金申請書依保額一次給付,涵蓋標靶藥、住院費與生活支出缺口。
確診乳癌後接受 12 次化療療程與 25 次放療療程
依條款每次療程限額累計給付
我們依條款癌症放化療給付條文認定門診與住院化療、放療療程按每次給付限額累計核發,憑健保醫療收據、療程紀錄與醫師處方依保額對位給付,與住院醫療保險金合併核算總給付額度。
確診甲狀腺乳突原位癌(部分原位癌)
依條款比例(保額 10%-25%)給付
我們依條款原位癌部分給付條文認定原位癌或輕度癌依條款比例核發,與重度癌全額給付分級區分,受益人憑病理報告、診斷證明書與保險金申請書依條款比例核算,不適用初次罹癌全額給付倍率。
投保前已確診大腸癌但未告知,投保後 8 個月申請理賠
依條款不予給付
我們依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與第 127 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除外規定認定投保前已罹癌屬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於知悉後兩年內可解除契約,已繳保費依條款處理不退還未到期保費。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臻心全意防癌一年期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費通常依年齡、性別、計畫別、病房/雜費限額、自負額與是否保證續保而變動。
新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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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癌時給現金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項目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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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初期或輕度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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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全球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